教育部一方面要求中小学的学校在实施绩效工资的过程中,不能把升学率作为教师绩效工资指标,另一方面又指导说:要将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下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细细解读教育部的这份指导意见,我们不难发现其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绩效工资本来是广泛应用于企业对员工管理的一个概念。何谓“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又可称为绩效加薪,是依据员工个人绩效而增发的奖励性工资。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这里的业绩比较好界定,不仅包括数量和质量,还有员工其他方面对企业的贡献。企业绩效管理体系设计科学将有助于企业员工提高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绩效工资如今也被教育部用于完善激励机制。那么,升学率是否属于一个教师或者一间学校乃至一个地区的业绩?当然属于。既然属于,那么学校领导遵照教育部指导意见“按照规范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的时候,会不会考虑升学率?当然会!因为当地升学率会以升学率作为他的业绩之一来考核他的呀!那么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会不会支持学校领导将升学率作为教师业绩考核指标之一啊?这也毋庸置疑。因为当地政府在考核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时,升学率的指标能够直接废掉吗?如果不能,我们就知道,问题又回到了原点。
由此可见,一方面,教育部希望提升整个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积极性,即人人行动起来,搞活一池春水;另一方面,又能担心被人抨击“过分追求升学率”,故此出台“不能把升学率作为教师绩效工资指标”的指导意见。难哉,教育部!
自相矛盾的教育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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