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消息应该是笔者在今年两会上听到的最令人振奋的消息了。
坐在国家权力体系第一把“交椅”之上的“全国人大”总算是坐不住了。说真的,笔者等的花儿都快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了全国人大的权力。最重要的其实就是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和罢免权(可被罢免人员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了。
而2006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最终细化了《宪法》中的两条主要权力(监督权、罢免权)。
万事开头难,全国人大今年开展的询问质询活动,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上的又一笔浓墨重彩!
(图片为个人原创,引用请注明出处——“价值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