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亟待出台——自由选择权是社保应有之义


   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确立,理应通过制定颁布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来实现。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历史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普适性、普遍性和必要性。

 

   由于社会是单个社会人的集合体,而社会是处于一种不断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的,由于个体认知水平的局限性,人们往往不知道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化中应该何去何从。

 

   遥想当年,“双职工家庭”是多么得令人羡慕;是如今,下岗职工的生活窘境又是多么得令人心酸。

 

   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应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所应该做的事情。

 

   但当下,国家的社保政策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动态发展过程之中。而且由于民众不能完全理解政策,2010年元旦前夕,经济特区深圳就上演了“退保风波”。

 

  而且,现行的社保政策,依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而自由选择权就是社保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