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免除处罚 彰显法律公信力


邓玉娇案免除处罚 彰显法律公信力

                                                     文  陶凯龙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该说“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在很多社会的所谓的潜规则里面,邓玉娇用自己的坚决行动捍卫了自己的尊严,同时有力的回击了试图龌龊的某些官员们。

有评论称赞邓玉娇是新时代的贞洁烈女并写下文章:湘鄂西之巴东,近有烈女出焉。此烈女非曩时夫死守寡之属,亦非旧时旌表之类,乃抗暴屠凶之女也。盖巴东,隶属恩施州,其地偏狭,乃鄂西咽喉,神农架于其北,大巴山贯其中。土家、苗族等世守其地,宋相寇准曾为县令,将军贺龙于兹杀伐,虽然,巴东乃贫蔽之邑也。
   有女邓玉娇者,正青春年少,于野三关镇充杂役,或以修脚小技苟活焉。五月十日,有该镇小吏三员,曰邓贵大、黄德智并邓姓者一,聚而饮,饮而思淫,遂至邓玉娇役作之所。斯时也,邓玉娇浣衣,而黄德智先入,见其美壮,以淫语亵,邓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见邓玉娇不从,乃大怒,出囊中钱,拍击邓女之首曰:“得非以我等无钱乎?”继之用强,扑邓女于椅,欲行奸淫。

邓女强挣而起,再扑,再起再扑,邓女大怒,忽出修脚利刃,直刺其喉,黄德智大骇,前搏,邓女横刀宰之,重创黄,而随行之邓姓者,心胆俱裂,骇立而已。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者嗷嗷待毙,而邓女掷刀于地,挽发报警焉。江湖传此,以为邓玉娇者,今之烈女也。

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余则谓:僻远之乡,民族之地,秦汉以降,无论流官土司,均以抚民为善策,不以暴烈残其民。土家、苗人等,民风淳朴,邓玉娇抑或苗族也——官府倘迫之太甚,则其血性发作,往往啸聚山林,所谓官逼民反,不得不反,此之谓也。邓贵大等,小镇之恶吏也,区区巴东如此,国中此辈衮衮不可胜计焉尔!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

尽管“邓玉娇刺死官员案”调查过程一直很朦胧,很少有确切的结果,但是最终的结果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也彰显了法律的公信力。

事实上,很多关注“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的人对于这样的结果都是满意的,可以用结果正义来说明。“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的判决是法律讲究人性尊重与人文关怀最大程度保护弱势群体的的权利。

尽管还有法律专家在讨论围绕案件的细节,同时公众仍怀疑案件的真相都是因为邓玉娇案件已经成为极具影响的公共事件。如今案件的判决给了一个公众满意看得见的满意答案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会引起权力与法治在满足社会基本需求的思考。

法律是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基本的准则和要求,但是同时法律又是人性化的。通过“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可以呼唤出人们对于生命和追求正义与良知的思考。首先是被刺死的官员钱是从哪里来的?在当今的社会里有很多女子为了金钱而丧失做人的道德和尊严,邓玉娇刺死官员案是否能够有所启迪,引发人应该怎样活着的思考?

一件案件折射出很多关于道德.法律和人性的思考,值得所有人深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