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这个词语中的两个单字首次连用应该是在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由此可见,“垄断”与利益密不可分。而垄断组织就是通过垄断的手段占有了市场之中绝大部分的利益份额。
从各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可以看出“垄断立法”的共性,就是通过限制由“垄断组织”导致的“不正当竞争”从而使市场竞争回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进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两年了,但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依然有委员质问“今天国资委的领导怎么不来呀?国企的代表人物怎么不来呀?”不能不说是《反垄断法》的尴尬。
依法行政,依法制定政策、依法执行,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愿“垄断”越来越少,愿“蛋糕”的分配越来越公平,愿类似《反垄断法》的尴尬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