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恐别有所图


  《新快报》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今年5月1日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每月1030元。

  大部分民众都以为,只要依靠政府制定的法律,或者发布的某项政策,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提高自己的工资。因此,人们把更多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而不是推动政府改进制度。也就是说,百姓希望政府去管企业,甚至让政府直接给自己涨工资。

  事实上,这种行为忽视了三个基本常识:一是即便国有企业,也已在法律上享有经营自主权,职工工资不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更不要说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二是工资的调节是按照市场规律的;三是发工资的主体方是企业单位,政府高唱凯歌赢尽口碑,却要企业来为政府的承诺埋单。

  因此,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工资谁来加和怎么加。政府直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体制中,工资标准是通过市场供给关系和劳资双方的博弈来的。也就是说,政府过度干预了市场行为。这种过度干预的行为会导致劳资关系复杂化和市场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是,由政府单方面提高职工工资,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僭越,劳动者本人未必能够从中获得收益。比如,政府强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很可能让处于需求边际上的职工被解雇。或者,企业因为负担过重,大幅度地裁员造成失业加重等等。即,职工的“议价权”被政府行使了,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尊重。

  三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考虑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劳动者基本的“议价权”是由工会来行使。劳动者和政府可能均认识到目前的工会组织缺位,或者更多是虚设乃至政府附庸,于是政府直接“越俎代庖”越过工会帮劳动者“出头”。这不利于工会的独立发展,长远地看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政府直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加大了劳动者在社保方面的支出,加重了负担。此前有媒体报道,根据学者的研究发现,我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些地区甚至达到了50%,这一比例在全球是最高的。如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水涨船高,社保缴费比例不变时,原来只需要200元的,现在可能需要300元。这直接就加重了企业和劳动者的负担,最终导致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大增以致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其实,我们应该看到政府这次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背后意图。目前我国的社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保费以及国有资产。但国有企业几乎没拿什么钱给社保基金,央企的利润也没有汇入,社保基金的来源就只能依靠劳动者和企业。然而,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的社保资金是入不敷出的。简单地说,就是不够钱来发放社保。那怎么办?于是就借用经济良好发展之名,行集聚社保资金之实。但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不需要太长的等待,就会出现企业倒闭和失业率高企的现象。

  ——本文于2010年3月19日发表于《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