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且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部门案件,分别且有下述各种情形:
(一)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
过失致人死亡的。
(二)伤害案
故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三)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四)投毒案
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放火案
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六)爆炸案
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七)决水案
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八)强奸案、奸淫幼女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九)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猥亵儿童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基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
猥亵儿童的。
(十)盗窃案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划者多次盗窃的;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
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
地区执行的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备案。
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
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十一)诈骗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十三)敲诈勒索案
敲诈公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十四)伪造货币案
(十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出售购买、购买伪造假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
(十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十八)拐卖妇女、儿童案
拐卖妇女、儿童的。
(十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二十一)走私案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重大走私集团,需要侦查。
(二十二)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十三)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十四)破坏生立经营罪
由于泄私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耢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二十五)绑架案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偷盗婴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