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低碳竞争力浅析


低碳法律和低碳标准已经建立起来的发达国家,将逐渐使用本国的碳标准来选择供货商和产品,以使其国家的消费者市场具有统一的规则和规范。因而,这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低碳竞争力就占据了遥遥领先的地位,在战略布局和国际竞争力提升方面呈现出新的态势,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跨国公司本国法律制度的优势更加突显
本国的法律政策制度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基础和后盾。《20国集团低碳竞争力》报告中在评价国家的低碳竞争力时,第一重要的评价指标就是这个国家当前的政策环境和政策指标,旨在以此判定该国的法律政策制度与它国比较时的优劣性和该制度给其国民带来的经济繁荣发展的能力,这是报告中关于低碳竞争力指数的定义。
  因而,企业的竞争力决定了国家的竞争力,这个逻辑关系已被全新模式的低碳规律所打破。低碳竞争力的建设和提升是自上而下的一场革命,是国家整体的低碳竞争力决定了企业的低碳竞争力,这主要是由于低碳竞争力打造的根基和源头来自于低碳的法律政策制度与环境。在美欧碳关税壁垒的铁墙面前,任何想进入其市场的企业或产品唯有服从于其制度规定,而无它法,该企业或产品正是由于严格遵循这些壁垒规定而打造出来了竞争力。
  第二,标准与行业门槛更加强势
基于技术创新与技术先进的优势,行业与产品的国际标准将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创造和占有,作为市场准入门槛的标准,已成为法律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而更加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谁拥有标准和标准的解释权,谁自然就成为不可侵犯者。而低碳社会,越来越多的将被一个个标准和规范所规定、所划分圈界、所定义和定性。因而,那些追随权威的长队之尾的企业,甚至根本没有搞懂权威定义和内容的那些企业,自然不具备了竞争力而被淘汰。
  第三,抢占市场份额的能力更加优越
权威者意味着有话语权、有解释权,而消费者相信说话者,相信说出道理的说话者。自然,说话越多者就越获得了消费者的信赖,获得了市场的青睐。
  掌握了行业标准、产品标准的跨国公司,不仅可以依据这些标准来解释其产品的优越性,而且告诫市场和消费者,那些不符合标准产品的危险性,这是防御与进攻并行的抢占市场份额的最佳捷径。
  可见,低碳竞争力的打造,政府是最大的迎战者,如果不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低碳法律政策制度的框架,那么,需要付出代价的企业如何迈步?又如何有能力迈步?又向哪个方向迈步?
  对于政府而言,建立低碳法律制度的框架更是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务。这些框架至少应包括这些内容:
  第一,应将发展低碳经济模式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安全的高度上来
我国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质量,将在经济活动及经济运行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义务都予以阐明和规定,将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程序都予以定义和阐明,这包括政府、企业、研究机构、消费者、公共机构等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义务。
  例如,美国的《2009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共有1000多页,该法案不仅阐明了清洁能源作为国家战略的定义这些宏观性的内容,而且微观性的阐述甚至具体详尽到了关于家庭住房补贴的内容。
  第二,在立法的高效率方面,我们则应该好好学习日本。
日本国会竟能在一天审议4部法律,通过7部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大多是同一类低碳环保领域里的,这就为建设与完善低碳经济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与此相比较,我国仅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且仅有32条的空泛内容,且内容既没有高度,也没有具体,远远适应不了这个时代的要求。我国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巨大的,这对企业建立低碳经济模式和国际合作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对于企业而言,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与我国政府面临的问题是相一致的,这就是我们的学习精神、学习能力和学习速度与其他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首先,我国的企业及经营者应该学习和研究最具价值的制度体系,这是获得竞争力的根本。这包括我国的制度和发达国家的制度。
  其次,企业应主动积极地去适应低碳社会的门槛要求,这就要重视国际的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尽可能地去学习并落实这些标准。例如,在废钢铁的国际贸易过程中,所有买家都采用了美国的废钢标准,但一家在洛杉矶的中国人公司在向印尼出口废钢时出现了质量问题,印尼公司依据美国标准提出了索赔,这家中国人公司就不知所措。这说明,全球一体化就意味着法律要求和标准的一体化,抛开最基本的共性原则而空谈竞争力,那纯属自欺欺人的儿戏,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次,企业应该快速地提高学习能力,这首先决定了企业视野的大小和创新能力的大小。技术并不是低碳经济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技术和设备都是可以花钱买来的,而如何使用技术的思想、视野和能力是买不来的。因而,企业的老板应将浓墨重彩放在软实力的建设和提升上,而软实力并非短时间内能够造就成的,它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例如,据国家质检总局官员反映,在所有的(包括港澳台)外国公司中,向总局申请市场准入的企业管理报告文件中,外国人的公司普遍好于中国人的公司,而这些文件又是基于对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和企业国际化规范管理的理解基础上的,这充分说明外国人公司普遍重视法律制度的硬性要求,这反映了企业适应环境和国际化要求的能力的大小。

 

  

本文出处:http://06348000.blog.163.com/blog/static/1118482632010225115012409/

  

 作者简介:张正平,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CMC),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企业管理学会理事,多家企业管理顾问。 业务专长:企业战略规划、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体系、营销体系、规范化管理等方面。 力主推行“用具有实践经验的团队、做具有实效的个性化方案、推动客户实践管理变革”的咨询理念,形成了“贴身服务、深度参与、挂职推进、长期合作”的咨询模式,成功主持实施管理咨询项目上百个。 代表著作《民企瓶颈》、《战略咨询实务》、《企业规范化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