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3/24/content_13233274.htm)刊登的独立学者刘植荣的“个税高门槛对普通人不利”观点,纯粹是在愚民!
首先,咱来看看谁无知!
这里说“起征点”就是无知!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本就没有“起征点”!全世界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根本没有“起征点”!而有“扣除额”! “起征点”是什么?是指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得全额纳税!如,我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就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明明白白地写着:“减除费用”!哪里有“起征点”?!“减除费用”是按照“余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知道这里的“费用”是什么“费用”吗?告诉你吧!是“生计费用”,是保证人的生活必需的费用,是保证人的再生产的费用!“二千元”到底是多是少,应按照具体时空的人的生活的必需来测算。其他的,都是胡说!
三,刘植荣的以上“小学算术题”,前提就有重大错误,纯粹是愚民!任何国家的税收,最主要的是“管理国家的费用”扣除!国家机构不需要费用?国家的军队不需要费用?而绝不是都“再返还给这50人”!再说, “7亿多劳动者” 如果按照目前扣除“二千元”的标准,有6亿劳动者纳税;扣除标准提高到四千元,只有2亿劳动者纳税,对于这不纳税的4亿劳动者,难道“不是会增加他们的收入吗?”
四、“社会公平”能建立在基本生活都无保证的人纳税上吗?!基本生活都无保证的人纳税公平吗?!什么“税基越大,收上来的税越多,分到每个人头上的钱才会更多,也就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一派胡言!“社会公平”要求“贫富差距”必须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国际上有“警戒线”。应对富人多征税,对中间阶层的少征税,对基本生活无保证的人不征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设计就是这样的,世界上的个人所得税法设计也都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