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的萌芽初见于1859年的《资政新篇》,太平天国领导人洪仁玕写道:“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其专利。”1898年5月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出台,规定了实质上是专营权的专利权期限:10年、30年和50年。1912年12月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标志着专利制度建立并形成:对发明或者除食品、药品之外的改良产品授予5年以内的专利权,直到1944年32年间总计批准专利692件。然而,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于1949年1月1日施行,成为现在台湾省专利法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8月《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公布,基本原则参照了前苏联“双轨制”的经验,即发明人可自行选择授予发明人证书或授予专利证书,发明权和专利权期限为3~15年,其后又有若干关于发明奖励条例的法规出台。可以说,直至1985年4月1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发明奖励制度。
1978年改革开放,新中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并着手起草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付诸实施。根据这部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实行专利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逐步顺应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趋势,专利法先后于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分别于1993年1月1日和2001年7月1日施行。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文献出版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三种专利保护期的延长。1985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各为5年,分别可延长3年,均自申请日计算。1992年专利法改为:发明专利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各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②简化专利审批程序。1985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到授予专利权期间设异议程序。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专利申请经初审公告到授予专利权期间设异议程序。1992年专利法取消了三种专利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后6个月内的撤销程序和6 个月后的无效程序。2000年专利法再度取消撤销程序,实用新型增设授权后的检索报告制度。
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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