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文献


  1、中国香港特区本地化专利制度的建立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新的《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于1997年5月29日、6月4日获香港立法局相继通过并同时于6月27日生效实施。标志着香港本地化的专利制度正式建立。

  2、中国香港特区新的《专利条例》

  新的《专利条例》仍保留原有的专利注册制度(登记制),但将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两种。

  标准专利是由指定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英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区获得注册的专利。

  标准专利的获得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指定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由指定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备案(香港称记录请求),经形式审查后予以备案并公布。第二阶段:应在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并公布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专利权(香港称注册与批予请求)。经形式审查后,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并注册、公布。标准专利权有效期20年,自原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计算。标准专利一经注册,即成为独立的香港特区专利,就是说标准专利的撤销或宣告无效不影响原专利的有效性,反之亦然。

  短期专利是《专利条例》新增加的一种专利权种类,目的是保护商业寿命短的发明。短期专利申请由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经形式审查后即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布。短期专利权有效期自申请日起4年,可续展4年。短期专利申请可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3、中国香港特区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外观设计的保护在香港回归前的做法是:凡在英国根据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注册取得保护的外观设计,在香港无需办理任何注册自动生效。1993年后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于1997年6月27日正式生效。   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受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经形式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公布。注册的外观设计有效期5年,自注册申请提交日计算,可有4次5年期续展,因此最长可受法律保护25年。
4、中国香港特区专利文献
  
  中国香港特区专利文献的公布目前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在《香港政府宪报》中刊登标准专利申请的备案、标准专利的授予、短期专利授予以及外观设计注册的著录项目信息。

  二是标准专利说明书和短期专利说明书不公开出版发行,仅限于香港知识产权署内经请求阅览、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