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0《每日经济新闻》
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余音未了,江苏三友的一段“陈年老帐”又被翻了出来。
若非江苏三友的一份公告,其当初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真相或许还处于“潜水”阶段。本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公告称,公司26日接控股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通知,因友谊实业原控股股东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友谊实业53.125%股权转让给张璞(江苏三友董事长)等9名自然人,友谊实业控股股东由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自然人张璞,后者也由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挂牌之后,股权变更的事情时有发生,本不值得大惊小怪。问题在于,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是发生在挂牌之后,而是在新股未发行之前。早在2004年6月5日,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等9名受让方就上述股权签订转让协议,而在同年的9月15日,受让人就已将受让金7922.04 万元汇至鉴证方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并由南通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股权交割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由于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废止)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也就是说,如果当初江苏三友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实,其并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但是,江苏三友因为隐瞒了相关事实,最终骗过了中介机构与审核部门,并于2005年4月25日发行新股,进而达到了融资上市的目的。
为了获取资金,或为了跻身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包装上市在A股市场诞生初期并不鲜见。其唯一的结局是中小投资者因之受到伤害,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干扰,“三公”原则遭遇践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先后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打击相关企业在新股发行与挂牌后的违法违规行为。
尽管如此,江苏三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闯关成功。在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证监会发审委也没有为其把好关,才导致了江苏三友“浑水”中摸到“鱼”的结果。因此,中介机构与审核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目前,江苏三友已是一家全流通的上市公司。但对于这样一家靠隐瞒事实真相涉嫌造假上市的公司,监管部门有必要让其火速退市,以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以还市场一个公平。
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应该勒令江苏三友回购市场上所有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手中持有的股份,并实施注销。对于原发起人股东已经减持的股份,同样由其购回。对由于因江苏三友造假上市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由上市公司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规定全额赔偿。
让江苏三友火速退市,不仅是对其严重违规的处罚,是其违规应该付出的代价,亦是警示后来者,让那些铤而走险者打消造假上市的念头。事实上,A股市场岂能再容忍靠隐瞒事实真相而造假上市的“投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