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自由流动、交易,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当前改革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因此,研究和探索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企业的融资发展和国家的融资建设,以及企业资产运作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 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客观上存在着资本的扩张经营这一基本内容。资本扩张经营的途径最直接的是投资的追加和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资金、技术、产品市场、管理等优势实现企业间的资产并购重组。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交易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产权交易是企业资本经营的客观需要
资本经营和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是企业发展的一体两翼。企业资本经营是以资本为对象,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一切企业投资并购经营活动,通过“货币”—产权(股权—“货币”)的运作方式,实现其资本扩张增值的目的。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化的产品、商品生产经营组织,不论是企业投资、产品的开发经营、企业的组织和劳资,还是经济信息的传递与获取都是行政化的。既不存在产权之说,更谈不上企业资本经营和产权交易。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虽然产权这种特殊商品被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和接受,但有限的企业产权转让活动也只能作为政府实施企业扭亏增盈、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加以运用,不属企业自身行为。而产权这种特殊商品的保值增值,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全面而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必须要通过产权交易活动来实现其资本扩张经营的目的。
(二)产权交易是我国改革传统企业制度的基本手段
我国传统的企业制度,在企业经济性质的结构上主要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两大类:在企业产权主体结构上,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主体单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主体关系模糊,多数企业难以说清企业的产权主体是谁;在企业经营方面,只存在企业产品或商品生产经营,而不存在企业资本经营,企业的构建也受制于地方行政区域经济,大而全、小而全,重复投资且难以获得最佳投资回报;在企业用工和劳资方面,实行国家统招统配和不定期的统一晋升工资制度,企业无市场选择人才和激励员工的权力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将传统的企业制度改革、改造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就必须要充分利用产权市场机制,通过企业的产权流动、交易方式对现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性的构建,即打破地域、国界、行业、企业经济性质、法人、自然人和经济组织的界限,对原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股份)转让,并通过一系列各种形式的产权运作措施进行改组、改造。建立起企业投资及产权主体多元、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产权交易是企业实现规模经营的最佳运作方式
长期以来,我们的企业规模极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的状况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生产成本难以降低,产品质量难以提高,多数企业几十年一个样,少数大中型企业难以达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强。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企业规模经济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仅靠传统的企业自我积累投资和企业就地改扩建的方式是不行的。最佳的方式是引进产权市场机制,通过企业产权交易运作,进行资金、技术、产品、市场、管理等方面互补性、选择性的企业并购重组,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企业集团,实现企业的快速成长,资本的迅速扩张,使企业在较短时间内上规摸、上水平、上档次,实现其规模经营。
(四)产权交易是当前企业、国家融资发展的最佳渠道
在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史上,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资金来源,在50至60年代,主要靠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在70年代,主要靠工商业企业利润;在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主要靠税收。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建设除通过费改税的改革措施集中适量资金外,主要应当依靠对社会存量资产的变现筹资。一是众多企业可以采取项目招商,以出让市场产权(股权)的方式获得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企业发展资金;二是国家可以对上市的和未上市的国有控股、非控股公司中的国家股股权,以及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通过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适当地转让部分产权,以获得国家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
二、 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流动交易,虽然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且已成为当今的一大热点,但纵观整个企业产权交易现状,还存在着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缺位、产权市场不发育、企业产权交易行政化、相关企业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跟不上、以及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过多等问题,制约着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顺利有效进行。
(一)产权转让主体缺位影响着企业产权交易的微观运作
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转让主体问题一直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从资产所有者对其资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分权的法律角度讲,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理所当然地应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所有者授权的代理人。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确或缺位问题致使企业产权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情况屡屡发生。一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来源复杂,投资方式多样、企业又几经集体转全民及全民转集体的体制变革,至今产权主体关系模糊,到底谁是产权主体,谁是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授权代理人,从面上讲多数企业说不清楚。因而在产权转让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否有权决定其产权的转让,其转让决定是否合法等,都因其产权转让主体的不明确而影响着企业产权交易的运作。二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缺位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清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自然产权转让主体也就是国家政府。但在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到底谁是企业国有产权主体,谁有权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呢?时至今日,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明确为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惟一代表。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权既没有授权于政府的哪一个具体部门,也没有授权于企业或某个经济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企业的经营者,没有国有资产的处分权,也没有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上的签字权。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没有授予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权的前提下,他们履行的只是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也不能承担企业产权转让的审批责任。由此可见,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的缺位,直接影响到企业产权交易的微观运作和资产交易的市场价值体现。
(二)相应的企业产权交易法规跟不上,产权交易运作不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流动、交易已经成为企业通过市场进行资本优化经营的客观需要,而且已形成市场,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企业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虽然各有关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但不够全面。四川省曾就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问题制订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产权转让管理等方面不很明确,实际执行难度大。当前在企业资产重组及产权交易运作上存在的不规范主要有:一是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缺位、错位。在企业资产重组及产权转让操作中,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国有产权代表部门,企业、政府的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都在行使其资产的处置权;二是企业重组资产的不评估或高评低估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作价人为因素超过市场因素;三是产权市场混乱。产权交易中介经营机构设立定位不准,审批不严,机构设立过多、过滥,有政府部门组建的,有政企合资、企业全资组建的,多数中介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才;四是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五是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没有及时地实施统一监管,造成产权交易政策政出多门,各地、各部门、各产权中介机构各自为政,弊端较多。
(三)产权市场不发育,企业产权交易过分行政化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步伐加快,人们自然要求建立一个有形的产权市场,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提供一个客观、公正、公平的场所,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的产权购并信息和中介服务。到1996年底,全国共建有近180个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四川省就有30多个,但从市场角度看,一是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布局不合理,少数省会城市没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二是所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都各自为政,互不联动,信息不能共享,形不成市场网络,不能给企业资产重组并购提供理想的服务。三是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过分行政化,部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设立后因无业务可做而名存实亡。据有关资料统计,四川省1992年以来,企业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业务,真正通过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运作的不到10亿元,而90%以上的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业务基本上都是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企业资产重组、产权流动难以进入市场,致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过分行政化。
(四)企业过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制约着企业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过程中,往往是谈的多,成交的少。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的退休人员过多;在岗人员严重超编;企业高负债经营,以及企业自承包经营以来历年积累下来的明亏、暗亏和潜亏的大量存在。企业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若不妥善地解决好,要通过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是很难成功的。
三、促进企业产权交易的对策
企业要发展,产权要流动,就必须要加快企业体制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建立起规范、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产权市场机制服务于企业的资产重组、改革、改造和发展。
(一)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全面实现企业产权主体的人格化
要解决企业产权主体的缺位问题,必须对现有企业体制实施产权主体人格化的改组、改造、改革,构建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首先应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及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依法进行产权界定,根据界定结果依法将其资产所有权具体落实到国家、企业法人、自然人和有关经济组织,然后进行公司化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财产组织经营形式的改组、改革,使企业产权主体明晰又人格化。对于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体制改革,建立起权责明确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经营、国有资产营运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按照政府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确定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企业国有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对企业国有产权的的专司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行使本级政论管辖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权、收益权、处置权。第二个层次是构建若干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经营机构,如国家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将原来分散的若干国有企业产权、股份公司中的国家股权,以及界定出来的集体、乡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国有股权等,按行业、产业,从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角度,由企业国有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授权产权经营机构持有,作为对企业的出资,并依法对所出资本行使经营管理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第三个层次是国有资产营运企业层次,是以国有资本金盈利为目标,专门从事产品的开发经营,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通过上述各项改革,方能达到企业产权主体明确、权责分明、政企分开,有助于企业的资产、资本优化运作。
(二)建立相应的企业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市场必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国家应根据近些年来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发展的实践,尽快拟定并出台相关的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对企业产权交易、产权交易行政管理、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产权交易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明确的规范,使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运作。
(三)转变政府在企业产权交易中的“主演”角色
政府大包大揽整个企业产权交易,使企业产权交易行政化,是与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相悖的,它脱离了企业实际,不利于企业资本的市场优化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长期发展。因此,政府应从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中的主导、“主演”角色退出,做一些组织协调保障工作。如制定相应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进行产权市场的规划,培育和监管;实行多项企业改革,着力解决一些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让企业真正成为产权市场的主体,根据其自身的资本经营的需要,在市场优化配置的运作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产权交易的价值。
(四)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促进企业产权交易的市场化
没有市场的经济不能称其为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又要求有比较建全的市场。在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国际化的今天,我国的产权重组、交易还是靠政府。企业自己去漫天寻找交易对方及对方的资信,不仅费力、费时、浪费财力,而且余地极小且难如意。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培育一批专门从事企业资重组、产权交易运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广泛收集企业产权购并信息,采取机构联动、信息共用的运作方式,形成产权市场的有形网络,为投资者和企业产权交易各方提供广泛且可供选择的信息,满足企业产权交易主体的多种需要,同时也能降低企业产权交易成本,实现企业产权交易的市场化。
(五)进行企业改革措施的配套,为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除受制于市场和企业管理体制外,最大的障碍还在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费的筹集和富余人员的安置,以及企业沉重的债务。因此,要通过市场推动企业的资产重组、资本的优化经营,笔者建议:一是要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将原国家“拨改贷”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投入;三是对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明亏、暗亏、潜亏进行一次性清理,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的改组、改革、准予核销冲减资本金。通过政府的一些配套改革措施,完全可以使企业从沉重的社会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而且有利于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开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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