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海波:房地产“新政”是重拳还是“花拳”?!


                   顾海波:房地产调控必须系统、精确制导!

                   ——房地产新政是重拳还是“花拳”?!

    对于“二套房首付5成”为主要内容的国务院“房地产新政”是“重拳”还是“花拳”?! 能否真正收到实效?!我认为还远不到下结论的时候!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银行根本不可能严格执行!2008年下半年的各级地方政府、银行就是打着“民生地产”、“鼓励自住”的旗号疯狂“托市”,由于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嫌贫爱富”,大量的优惠信贷(利率)、税收、和首付政策都给了投机客,结果导致新一轮的住房价格疯长加上保障性住房的严重拖延和滞后,真正的所谓“刚性”需求的弱势群体反而付出了更加沉重的代价(不但没有得到实惠而且多付了许多钱,要么做房奴要么离安居梦更远)!房地产调控政策适得其反、事与愿违!我认为要想房地产调控得到实效,应该把所有的首付都提高到5成,全部取消3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全部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请问,中国住房价格在房改13年来普遍上涨了6——10倍,难道还有什么地方的住房价格上涨过慢吗?!到底哪些地方的房价涨幅度过快?!为什么不点名(至少上海为首的长三角、北京、海南、珠三角地区应该算是涨幅过快吧)?!必须完全堵住地方政府、银行的漏洞!并严厉惩戒乱作为的地方政府和银行,还要同提高税收(征收物业税或房产税、提高2套以上的契税、恢复法律规定的20%交易所得税、增加营业税保有的时间和税率等)、增加保障房结合起来!

 

    从2003年开始的房地产调控已经走过了第8个年头,在这8年里面,房地产的的各项调控政策不可谓不多,用眼花缭乱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但是中国房价犹如“脱缰之野马”非但没有被调控住反而越调越高!2010年伊始,新一轮的调控政策也接踵而至,什么“国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九条”,但房价依然一路狂飙,2010年3月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1.7%,创历史新高。就在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又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1、  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收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比例及利率水平。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有关税收政策。

2、  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依法加快处置房地产用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3、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 加强市场监管

    接着就在昨天(4月17日)国务院由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此乃打击异地投机购房),此次通知,有人称为“新国十条”(见附件)。政策如此频繁,说明什么?!说明政策还是不够系统、不具操作性!说明政策还是羞羞答答、患得患失、“犹抱琵琶半遮面”!到了应该痛下决心的时候了!!!

 

    笔者认为,对于“二套房首付5成”为主要内容的国务院“房地产新政”是“重拳”还是“花拳”?! 能否真正收到实效?!我认为还远不到下结论的时候!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银行根本不可能严格执行!2008年下半年的各级地方政府、银行就是打着“民生地产”、“鼓励自住”的旗号疯狂“托市”,由于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嫌贫爱富”,大量的优惠信贷(利率)、税收、和首付政策都给了投机客,结果导致新一轮的住房价格疯长加上保障性住房的严重拖延和滞后,真正的所谓“刚性”需求的弱势群体反而付出了更加沉重的代价(不但没有得到实惠而且多付了许多钱,要么做房奴要么离安居梦更远)!房地产调控政策适得其反、事与愿违!我认为要想房地产调控得到实效,应该把所有的首付都提高到5成,全部取消3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全部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请问,中国住房价格在房改13年来普遍上涨了6——10倍,难道还有什么地方的住房价格上涨过慢吗?!到底哪些地区的房价涨幅过快?!为什么不点名(至少上海为首的长三角、北京、海南、珠三角地区应该算是涨幅过快吧)?!必须完全堵住地方政府、银行的漏洞并严厉惩戒乱作为的地方政府和银行,还要同提高税收(征收物业税或房产税、提高2套以上的契税、恢复法律规定的交易所得税、增加营业税保有的时间和税率等)、增加保障房结合起来!

为什么我们以前的房地产调控变成“空调”?!在于我们以前的调控没有责任主体!没有监督主体!没有惩戒主体!在于我们的调控不系统、不刚性和不长期!

当下,中国房地产业病的不轻,从头到脚、心肝脾肺肾都有病!供给方面:保障性住房的缺失且腐败丛生,中小套型住房的短缺,囤房囤地现象严重;需要方面:放纵投机、鼓励投机;制度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咎比比皆是,腐败严重!到底什么力量推高了房价?!答案显然只有一个:地方政府!因为“一个好的制度、规范的制度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为什么中国房价严重脱离国情、民情但国内外投机客仍然趋之若骛?!因为他们太相信地方政府了,地方政府于“公”于私都会竭力托市的!果然也不负众望,在各级地方的放纵和托举下,房价一路狂飙,严重威胁到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早在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下称国六条或意见)下达后,笔者随即写了篇文章《养泡沫还是挤泡沫,九部委新政未击中要害》一文,对“国六条”的设计和效果表示质疑和忧虑,笔者当时就认为,没有“精确制导”,房产调控需要从供应、需求(遏制投机、抑制投资)和反腐败三方面进行系统调控才有效果,其中犹为重要的是对需求的调控(即必须遏制投机、抑制投资),多年来的房产调控的结果来看,不幸被我言中,住房价格非但没有稳定,而且出现了持续、非理性的飙升,房产调控成为“空调”,造成中国经济增长严重失衡,宏观调控的难度日趋加大,中国经济尚至今尚未有安全着陆的迹象,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最近的“国11条”、“国19条”似乎仍是老调重弹!

 

    下一步房产调控将往哪里走?房产调控还有哪些招数?这不仅是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银行、税收、建设等)需要亟待关心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国、国内外投机者、投资者和国内广大消费者需要关心的问题。

 

   笔者仍然坚持,房产调控(宏观调控实际上就是房产调控)要想取得实效,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要彻底转变观念,必须认真按照中央政府2007年8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搞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切实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为广大低收入家庭造福。第二,还是要从住房供应、需求和反腐败三方面进行系统调控,缺一不可,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放在调控需求(投机、投资)及反腐败方面,我一直认为,当前我国房地产过热有多种国内外复杂的因素综合而成,但最主要的是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对房地产过度“呵护”和“纵容”而形成的投机过甚所致,因此,必须“精确制导”、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的投机行为,这是符合我国“人少地多”的国情的,也是符合党中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的。第三、中央政府必须要痛下决心,要真正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稳定房价的责任制,必要时要摘去管理不力者的乌纱帽(遗憾的是我们责任制形同虚设)!只有这样房地产调控才能抓住要害!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我国是根本没有土地资本进行透支的!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近邻韩国,同我国一样,人多地少,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房地产投机日益盛行,根据统计,仅韩国汉城江南区,2000年平均房价3000美元左右,到2005年初涨到10000美元左右,5年时间竟涨了3倍多,韩国全国许多大城市年上涨幅度达7%—8%,有的城市最高的年涨幅达到28.9%,对韩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都造成了巨大伤害。对此,韩国政府通过舆论、税收、信贷、利率及改善供给等综合手段加以系统调控,特别是卢武铉总统宣布,“这是一场与房地产投机势力进行的战争”,既说明这一“整治”任务的艰巨性,又表明政府要把“整治”任务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而其重点是调控需求、打击投机,就拿税收政策而言,06年,对出售第二套房产以上的卖主征收30%的资本收益税(相当于对交易增值部分征收所得税),从2007年起,将改为对出售第二套住房的卖主征收50%的资本收益税,对拥有第三套住房的卖主征收60%的资本收益税,这几年韩国的房价总体上是比较平稳的。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单是由于房地产价格飞涨、投机盛行而造成综合国力提升的,没有一个国家在经济起飞时不对国内外投机“热钱”给予狙击的;相反,如若不顾国情、民情,在房地产价格大大脱离本地绝大部分老百姓购买力的情况下,过分放纵“热钱”投机本土房地产,最终造成房地产泡沫破裂从而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

 

    我认为要全面贯彻管住地根、管住银根、遏制投机、抑制投机、严惩腐败的二十字方针,她是一个系统过程、缺一不可,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投资和投机的概念,打击各类房地产投机行为、尤其是当前对外资的投机、“洗钱”要重点打击,从国际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是利率的“盆地”和税收的“盆地”(国外发达国家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一般都在20%以上,泡沫严重时课提升到50%左右,而且有的国家还采取累进征税,以抑制投机),再加上责任主体缺失,地方政府的过分‘呵护”,可以说过去我们对房地产业过于放纵和纵容,导致了我国住宅居住功能严重异化和扭曲,也导致了社会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的严重扭曲,房地产“过分耀眼眩目的光环”掩盖了我国产业能级低下现实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紧迫性,同时,也造成了其他消费的“挤出效应”,也是我国除了房地产“一枝独秀、通货膨胀”外,其他行业都处“通货紧缩”尴尬境地的深层次原因。在长三角、珠三角、北京等城市房地产投机过甚,对国内外“热钱”的大肆投机敞开怀抱,严重地透支了当地老百姓的购买力和土地资源,给可持续发展留下了巨大的隐患;笔者认为,“住宅到底要卖给谁”?!你到底是在为谁服务?!住宅首先、本质的用途是居住而不是投机和投资,要“遏制投机、抑制投资”,把投机和投资功能抑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住宅要首先买给本地区的老百姓,不能在本地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靠外来投机来支撑本地房地产和经济的所谓“繁荣”,那是本末倒置的,对当地的广大中低收入老百姓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公平的,是不可持续的,我们欢迎外资到我国来投资、置业,但我国住宅不需要投机、不欢迎投机也没有“本钱”投机和折腾(人多地少),房地产的发展要随着本地老百姓收入增长而发展,“竭泽而渔,则天下无鱼”。

 

精确制导、重点制导,建议:

1、 提高住房投机、保有成本。

    尽快开征物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可以对外资房率先实行20%以上的交易所得税、物业税(外资房率先国际接轨,建立“混合型”外销房,在一个小区内内外资买房差别政策,当然内资房也要征税);提高营业税持有年限(8—10年)和税率(10%或更高)增加住房、持有成本。

2、 提高住房的投机成本。

    提高别墅等高档房的契税,提高首付,适时提高房贷利率,杜绝三套以上住宅的房贷直至不准购买三套以上住宅,这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人均耕地1.39亩不及世界平均的1/4,而上海人均耕地不到0.26亩)要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防止国内外“热钱”(包括黑钱、洗钱)扰乱房地产秩序进而扰乱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这样才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才能真正使房地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纳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理性轨道,要给我们的子孙、未来可可持续发展留下足够的资源(土地)空间。这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和长期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民情所决定的!

3、严格按照法律都地主、征收房地产业暴利税或限制价格。

   截止2008年底,全国现在大约有11.9亿平方米的已批未建的闲置土地98——08年,全国购置房产开发土地31.3亿平方米,08年底开发量仅为19.4亿平方米,占62%,主动性积压、囤地现象严重,

上海有4000万),起码可供全国大约5——6年的开发,按理应该无偿收回,这样就自然起到打击“地王”的作用,依法“斗地主”、“地主”(地王)必死。如若不然,一是藐视法律,二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是犯罪!是知法犯法!另外可以考虑征收房地产暴利税或出限价政策,《价格法》唯一不适用的是就是标的最大的房价,这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

3、 严格行政问责,必要时摘去其乌纱帽。

    应该把所有的首付都提高到5成,全部取消3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全部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另外还要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物业税或房产税尽快出台,依法严征20%房地产交易所得税)和保障房政策(象上海等地的保障房建设严重拖延和滞后,现在上海的经适房仍未上市,有囤房嫌疑,到底要拖到何时?!)。请问,中国住房价格在房改13年来普遍上涨了6——10倍,难道还有什么地方的住房价格上涨过慢吗?!为什么2008年末的各地楼市“托市”政策几乎是“半夜鸡叫”、你追我敢,而这次国务院的政策可谓更频繁,各级地方政府为什么至今仍毫无动静?!这次房地产所谓的“新政”,到底是重权还仍是“花拳”?!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落实和中央政府的行政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月7日颁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一文中第五大点中关于“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中指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既然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笔者认为,“负总责、责任制”就不能流于形式,对哪些房价猛涨且保障住房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领导就必须行政问责!情节严重者就必须摘去其乌纱帽!

 

    我们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全国、全世界的背景下去思考、去谋划,放到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去谋划,更要放到历史和时间的长河中去思考、去谋划,要经得起时间、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真正做到“功在当代、荫及子孙”!

                                                            2010-4-18

                                                              顾海波

    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杜宇)国务院17日发出的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另外,通知强调,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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