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51)


  (5)重复扣除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这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也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原内资税法也有类似规定: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若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甚至可能架空企业所得税法。理解不得重复扣除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进行:一是原则上不得重复扣除,即对于同一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只能扣除一次。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得到严格而广泛的遵守与执行。但既然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意味着存在特殊例外的可能。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可以重复扣除的,则对同一项目的支出可以重复扣除。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特殊情形下,国家可能希望通过这种重复扣除的形式,间接地给予企业以优惠,鼓励企业的特定行为,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如条例例规定的作为税收优惠方式之一的加计扣除。另外,必须注意的是,这个重复扣除的例外规定,必须是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例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税收制度的特性,税收直接涉及国家的税收利益,宜由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较为妥当,若允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重复扣除,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多样性,很难得以有效控制,将可能使重复扣除的规定无法得以合理控制和科学规划,最终减弱甚至虚置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