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科技部的一篇“旧文”引起轩然大波。细心的网友在科技部的网站找到了这篇《世博科技专项行动》的文章。这篇文章发描述:“食品中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转基因成分等快速现场检测”,已成功研制开发出多个食品安全检测产品,并已在上海及周边地区检测机构示范应用。社会各界对这个说法相当震惊,原来转基因是和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并列的东西啊!世博会不允许有转基因的东西,为何转基因的东西就可以出现在中国人的餐桌上呢?比如张宏良教授就说自己“感到无以复加的极度悲哀”;韩寒也在博客里说,觉得转基因食品“是对中国人虎躯的一种自信”。为此,科技部本月19号发文解释,说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主要也是从强制标识制度出发的,“这与检验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不同”。看来社会各界对政府检验转基因的认识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觉得有必要从政府依法行政强制标识的角度分析,看转基因检测到底检测的是什么问题。
食品安全是一个大问题,各界都在想方设法提高食品的安全基数。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食品安全法》。为了细化法律的规定以及增加可执行性,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问题多种多样,有关转基因生物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从以上几部法律文件的内容以及结构来分析,法律实质上并没有办法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规定。法律规定的是遵从何种程序,食品安全的风险能降到最低的级别,并在出现风险后,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排除风险,且可以对违反程序的主体进行处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并不是实体规则,而是程序规则。对食品的安全进行实体约束的是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只是承认这些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并赋予这些标准强制性。
在转基因生物的强制标识制度上,我觉得我国之所以实行强制标识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1、保证消费者知情权;2、来源识别。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比较容易解释,因为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下面主要说来源识别的问题。
与传统的简单食品生产不一样,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生产过程需要更为严格的控制,因为目前尚不能确定植入有害的基因片段对食用者的安全风险,并且这种安全风险不能通过常规的看、闻甚至普通的检验方式等方法识别。为此,在进行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必须做相应的标识。一旦发现转基因食品有危害人体或环境的危险,那么根据相应的转基因标识可以跟踪危害的来源进而快速地找到原因、提供解决办法。那么,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职责就是保证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能有效实施。但是转基因食品和普通食品从外观上并无法直观判断,因此必须拥有识别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的检验方法。从这点上来说,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意味着政府必须拥有相应的检验手段对不执行标识制度的经营者进行查处。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如果我在超市购买了转基因大豆而没有标识,即使大豆没有问题,我仍然可以向农业部门投诉要求查处;如果农业部门没有查处,就是所谓的行政不作为,我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该农业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权(查处销售转基因食品而没有标识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考量,行政机关使用试剂盒检验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与否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这些转基因食品完全没有问题,但只要是目录所列的转基因食品,不标识就意味着违法,不标识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课以行政处罚。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律具有明显的程序规则特征。
程序规则着重强调的就是程序的正当,这也就意味着它们往往和实体规则无关。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那这个行为不合法;转基因食品没有问题,但是在目录所列而没有标识,那这个食品不及格。我们说那个行政行为不合法是因为它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我们说那个转基因食品不及格,仅仅是因为它没有标识自己是转基因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