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公发工资”,是误读法律的产物


每年“两会”期间,总会有一些雷人提案让媒体津津乐道。去年“两会”期间,就有很多令人大跌眼镜的提案出现,如“穿国服刺激经济增长”、“发行千元大钞”、“婚姻破裂向第三者索赔”、“恢复繁体字”、“让农民工开垦边疆”等毫无可操作性,甚至明显有违常识的提案。

今年的“两会”,雷人提案也照样不会少。“两会”还刚刚开始,就有重庆的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网吧官办”,让人感觉很“雷”;去年被网民评选为“十大雷案”之一的《以女性精神应对经济危机》提交者、四川省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就再次语出惊人,提出了“老婆做家务,老公应该发工资”的提案,一时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进入张晓梅委员在《凤凰网》上开的博客,发表于3月2日的《两会提案大家谈:家务劳动能否工资化》,似乎有征集或倾听网友意见的意思。笔者以为,张晓梅委员提出这样的议案,本意应该是为了体现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进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一旦婚姻破裂,占家务劳动主导地位的女性,可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

应该说,张晓梅委员这一出发点还是非常积极的。一旦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被社会广泛认同,社会角色的分配也将会更加明细,更多的“主妇”将回归家庭,承担“相夫教子”这一极为重要的社会角色;一些“主男”也会心甘情愿甘当绿叶,悉心辅佐老婆的事业。

如此一来,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都必将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

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晓梅委员提出“老公给老婆发工资”的观点就极为不妥了。

首先,目前多数中国男人的工资卡都放在老婆手上,建议“老公给老婆发工资”,其实就是老婆给自己发工资。

其次,《婚姻法》已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真的实行“老公给老婆发工资”,那老公也只能从“共同所有”的财产里拿出一部分,作为老婆的工资;而老婆所拿的工资,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得放回“共同财产”这个家庭金库里面去,这实际上是“零和游戏”,毫无意义。

而对于那些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约定确定所得财产归属的夫妻而言,这样的建议也是毫无必要。理由有三:一是夫妻之间愿意作出这样的书面约定,双方一般都处于社会的强势地位,家务劳动多数已经“外包”了;二是既然有了约定,在婚姻破裂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处理;三是法律对离婚财产的处理上,早有对女性的保护性调控,《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因此,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老婆做家务,老公应该发工资”的提案就失去了意义。这样的提案,实际上缘于提案人对现有法律的误读,对中国社会现状的误判。

如果类似的提案太多,就会造成“两会”资源的浪费,挤压应该立案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