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下称《检查办法》)。《检查办法》是在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针对问题公司,其检查的范围有所延伸。
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修订之后,检查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显然,以往局限于上市公司的检查方式,其弊端早已出现。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当事人以及参与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排除在外,由于这些参与方也可能存在着违规行为,仅仅从上市公司入手,将板子打在上市公司身上,对上市公司难言公平,而且,也将导致其它参与方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戒。与此同时,也不利于防范今后类似现象的发生。
如果监管部门在检查上市公司过程中发现相关的问题,《检查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八大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并且,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按照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必须指出的是,这八大监管措施并没有什么新意,基本上都是老调重谈。并且,与此前对于相关违规公司的处罚来看,其效果还相当有限,不可能起到威慑性的结果。因此,总体而言,这八大监管措施给市场太“软”的感觉。
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频频发生,其症结在于违规成本低,谴责、罚款、市场禁入等成为最主要的方式。而上市公司却常常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上述处罚手段与其所取得的利益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而且,在全流通背景下,控股股东、并购当事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等,同样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违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出台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比如,对于控股股东因对上市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导致上市公司违规的,除了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外,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处罚必须同样严厉。而对控股股东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延长其限售股份的锁定期。既然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股改的方式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的股份解禁,那么同样可以通过处罚手段将其股份重新进行锁定。事实上,在目前诸多上市公司已解禁股份中,控股股东的大量抛售成为一道风景。而将其股份进行锁定,一方面控股股东将为其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将能起到缓解限售股的抛售对市场所形成的压力。此处罚手段对上市公司的违规高管同样适用。
另外,如果问题涉及到并购当事人,监管部门大可以规定其数年内不准踏入资本市场(相当于“市场禁入”);而对于涉及到的证券服务机构,同样可以规定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如此,才能体现出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的运行秩序,同样有利于保护市场中处于最弱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