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住房持有环节征税---传说或议论中的物业税、住房保有税、房产税,种种名称不一而足但又都无法确定---正在被作为抑制房地产投机与投资的重要后续手段看待,并随时可能出台。但此种税收政策造成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真正需要住房的人,最终支付全部税款。
如果此种税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税收来源,或是为了向富人征税(假定持有多套房的人为富人)以补贴穷人(比如税收专用于建廉租房或直接补贴给低收入者用于租房),则理论上都无问题。但若是以在当前住房供应体系与体制下抑制投资投机为目的,则很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投资投机丝毫未得抑制,房价反因此更高,真正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者反因此支付更高的购房成本。同时,以租住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租房者也将付出更高的租金。
住房之所以在中国沦为投资乃至疯狂投机对象,根源不在税收,而在住宅生产与供应制度与体系。
中国的住房生产与供应体系,是双重垄断体系,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开发商垄断了住房生产与供应。任志强批判新政是所谓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倒退。其实,中国房地产从来就没有什么真正市场化,一直是伪市场真计划---当每年的住宅用地都由政府完全计划供应时,谈市场化是一个大笑话。当住房都由指定的一群人---开发商完全垄断生产与销售时,谈市场化同样是一个大笑话。计划之下,无真正的市场;垄断之下,只能是伪市场。
计划经济一定是短缺经济,完全垄断一定是暴利丛生,这都已被历史所证明。生产所需基础材料源头供应是计划加垄断,生产与销售过程完全垄断,但却在最终销售时又是毫无监管与规则的所谓市场化,结果会是什么?
任何短缺+暴利的领域,都一定会成为疯狂投机的领域。
这就是今天中国的房地产乱局。
在这种基础结构下,税收并不天然具备抑制投机投资的作用。事实上,在住房生产与销售过程中,中国的税费已经很重了,各种税费加起来占到房价的三分之一。而如此重的税费,除了使房价更高以外,没起到任何抑制投机与投资的作用。
早已被事实验证的逻辑是,只要住宅生产与供应制度与体系不变,住宅就一定是疯狂投机领域。如此,每年1-2%的持有环节税,与2004年以来每年20%以上的房价投机上涨空间相比,微不足道。并最终,会由以居住为目的的消费者买单----理论上,住房在所有投机与投资者手里,都只是一个待流通品,都有机会把这一税收成本转移给下一个接手者,只有到住房消费者手里,住房才会退出流通,消费者也就失去了向下转移这一成本的机会。
在制度与体系不变的情况下,若想以税收抑制投机与投资,只有在两个环节征税才能达到目的。
环节一、购房时。对多套房---比如第三套及以上----征收高额购置税或消费税。比如,以购房价款的50%起征,每多一套则累进更高税额。如此,投机者入场时,其成本远高于正常成本,使其几乎毫无获利预期,也就自然打消了其投机欲望。
环节二、转手时。对于多套房---比如第三套及以上转手时,对其售价与购价的差额,也即获利部分,征收高额利得税,比如80%起征。让其基本无利可图,也就自然打消了其投机欲望。
以上两例在税额上举得比较极端,意在更清楚地说明问题。
如果此种税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税收来源,或是为了向富人征税(假定持有多套房的人为富人)以补贴穷人(比如税收专用于建廉租房或直接补贴给低收入者用于租房),则理论上都无问题。但若是以在当前住房供应体系与体制下抑制投资投机为目的,则很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投资投机丝毫未得抑制,房价反因此更高,真正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者反因此支付更高的购房成本。同时,以租住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租房者也将付出更高的租金。
住房之所以在中国沦为投资乃至疯狂投机对象,根源不在税收,而在住宅生产与供应制度与体系。
中国的住房生产与供应体系,是双重垄断体系,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开发商垄断了住房生产与供应。任志强批判新政是所谓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倒退。其实,中国房地产从来就没有什么真正市场化,一直是伪市场真计划---当每年的住宅用地都由政府完全计划供应时,谈市场化是一个大笑话。当住房都由指定的一群人---开发商完全垄断生产与销售时,谈市场化同样是一个大笑话。计划之下,无真正的市场;垄断之下,只能是伪市场。
计划经济一定是短缺经济,完全垄断一定是暴利丛生,这都已被历史所证明。生产所需基础材料源头供应是计划加垄断,生产与销售过程完全垄断,但却在最终销售时又是毫无监管与规则的所谓市场化,结果会是什么?
任何短缺+暴利的领域,都一定会成为疯狂投机的领域。
这就是今天中国的房地产乱局。
在这种基础结构下,税收并不天然具备抑制投机投资的作用。事实上,在住房生产与销售过程中,中国的税费已经很重了,各种税费加起来占到房价的三分之一。而如此重的税费,除了使房价更高以外,没起到任何抑制投机与投资的作用。
早已被事实验证的逻辑是,只要住宅生产与供应制度与体系不变,住宅就一定是疯狂投机领域。如此,每年1-2%的持有环节税,与2004年以来每年20%以上的房价投机上涨空间相比,微不足道。并最终,会由以居住为目的的消费者买单----理论上,住房在所有投机与投资者手里,都只是一个待流通品,都有机会把这一税收成本转移给下一个接手者,只有到住房消费者手里,住房才会退出流通,消费者也就失去了向下转移这一成本的机会。
在制度与体系不变的情况下,若想以税收抑制投机与投资,只有在两个环节征税才能达到目的。
环节一、购房时。对多套房---比如第三套及以上----征收高额购置税或消费税。比如,以购房价款的50%起征,每多一套则累进更高税额。如此,投机者入场时,其成本远高于正常成本,使其几乎毫无获利预期,也就自然打消了其投机欲望。
环节二、转手时。对于多套房---比如第三套及以上转手时,对其售价与购价的差额,也即获利部分,征收高额利得税,比如80%起征。让其基本无利可图,也就自然打消了其投机欲望。
以上两例在税额上举得比较极端,意在更清楚地说明问题。
总之,在住房生产供应体系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住房持有环节征税,非但不能抑制投机与投资,反会加重以自住为目的的真正住房消费者的负担。这无论对经济稳定还是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一个巨大的陷阱。只有在购置与转让环节,区分自住与投机投资,并对后者高额征税,才能真正抑制投机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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