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考虑再三


 

老年再婚究竟是为了什么?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首先再婚也是婚姻,因此婚姻所带来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统统成立,当然婚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也同时成立。老年再婚者在再婚问题上常常忽略了这方面的认识,常常是带着自己对婚姻的认识去再婚的,他们比较多地想获得婚姻的法律权利,而对婚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却未加细究,从而在再婚的婚姻发生后,一旦责任和义务提到议事日程上,就崩溃了,就对再婚提出了异议,形成再婚后的离异。

从婚姻的社会人际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形成婚姻关系的双方都必须十分清晰地认识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各自的财产和各自财产的保有和管理的问题,各自的子女甚或是原有的与婚姻相联系的亲戚的对待和关系处理的问题,各自的生活习惯以及对非相同生活习惯容忍程度的问题,各自的文化传承以及对不同文化传承的包容水平的问题,各自在性对待方面的认识和实践的问题。再婚之前如果有一方婚姻参与者没有对以上所谈到的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就一定会在实践上有不正确的导引,从而导致再婚婚姻解体。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有效地保证各自财产和各自财产的保有和管理的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但是这必须让双方都有一致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有一方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上出了问题,照样会在再婚后引起麻烦,严重时一样会引起再婚后的离异。若是为分享对方的财产而再婚,常常会落得人财两空,若是企图以财产作为诱饵或以财产作为婚姻的维护剂,往往也会与愿相悖,也会出现人财两空的事。

再婚前一定要对对方原有子女具有足够的认识,对他们对新建家庭的维继所产生的影响要有足够的认识,甚至对对方较有影响的亲戚对再婚后的婚姻维继所能产生的作用,也要有足够的认识,对于对方子女能够产生的对再婚有严重破坏作用的因素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并且早作准备,不要临阵措手不及,难于招架。宁肯把坏事想得多一些,不发生最好,发生了也不至于慌了手脚。这些看来有点危言耸听的东西,千万不要大意。

生活习惯是人们长期在生活中形成的行为模式、行为风格、和行为操持过程的集合。年轻时人们的生活习惯比较容易得到改变,年龄越大,生活习惯的改变越是困难,生活习惯寓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生活的延续中,无时不在顽强地展示和操持,完全是自发的,难于受控的。再婚前对于对方的生活习惯要有足够的了解并要有足够的适应水平的检验。由于生活习惯是全日表现的,对于婚前未能参与的对方生活时间中的习惯往往不甚了解,等到再婚后双方朝夕相处,对方以前未见到和未感觉到的生活习惯,从模式、风格和操持过程连续地侵扰,大大超出了自己的适应水平,这时就很可能爆发为再婚的重大危机。再婚前较长时间的试婚共同生活能够有利于解决好这个危机的出现,因为通过较长时间的试婚共同生活,如果存在超出自己适应水平的行为模式、行为风格和行为操持过程,再婚也不会进行了。

各自的文化传承表现在各自对文学作品、电视节目、音乐戏剧、绘画造型、媒体网络或其他文化作品的喜好、欣赏方式、投入程度上。再婚双方在以上这些文化传承的表现上很可能是完全迥异的,这就为再婚双方提出了一个对于不同文化传承的包容问题。当然最好的包容是投入对方的喜好中,去领略对方喜好的文化传承中的精髓,让自己能够喜好,能够理解,能够积极地投入。最起码要能够对对方在其文化传承的喜好和投入时,自己能够较为舒适地接受或容忍。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当对方在看电视节目时,即使不能同时有味地欣赏,但绝不会极其讨厌,绝不会去干涉对方欣赏。

再婚双方对于各自在性生活和性关系方面的态度、作为水平和理解水平必须有十分清楚的了解,并且必须有足够的相谐度。再婚双方在这一点上没有足够的认识必定会给再婚罩上严重的阴影。性生活和性关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青年和中年婚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老年婚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各自的性生活需要是否相谐,各自在性关系的对待和处理上是否相谐,各自的性作为能力是否相谐,各自对性生活和性关系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是否相谐。对于这些内容唯有通过试婚才能真正有所了解。实际上再婚后的离异,有很多是由于这一方面的不协调造成的,只是往往又不明言,而以言他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