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都是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各国的专利实践表明,仅仅禁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不能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虽然自己不直接侵犯专利权,却诱导、怂恿、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客观上也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充分。尤其在这些行为人所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属于未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如果不允许追究这类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则会导致专利权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护。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其专利法中明确写入了与间接侵权(即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有关的规定。
虽然我国专利法未对间接侵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有效保护专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认定上述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认定间接侵权的必要性。因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起草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间接侵权作了明确规定。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对于间接侵权来说,应当明确下述几点。
(1)间接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权或实施专利技术的故意。
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该行为会导致直接侵权行为或实施该专利技术行为的发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二是行为人明知或者显然应当知道其行为将导致实施专利技术行为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这种非故意行为不构成间接侵权。
(2)间接侵权行为人为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权所提供的对象是专用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
此含义通常指其所提供的是专门为实施该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而设计的关键部件或关键设备,而不是市场上可以买到的通用部件或通用设备。对于不仅可用于实施专利技术、也可用于其它场合的产品,通常不构成间接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提供该通用产品时故意促使购买者来实施该专利技术,仍应当作为间接侵权行为。如果该行为人虽未向他人直接提供上述实施专利技术和关键部件或关键设备,而以一般技术许可合同方式诱导他人实施专利技术、造成直接侵权行为的,该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了间接侵权。
(3)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通常不存在间接侵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条和第80条列出了几种依法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时而直接追究间接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情况。第79条的规定基本上相当于欧共体专利公约中的规定,即被该行为人所诱导的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属于个人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或者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该行为人的诱导行为仍构成间接侵权,可直接追究其责任。第80条的规定与美国专利法中的规定相类似,即被该行为人所诱导的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中国境外时,该行为人的诱导行为仍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可直接追究其责任。
间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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