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烟是义务何须奖五百大洋?


  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为此,卫生部规定,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中新社5月10日)
  吸烟,不仅损害自己的健康,而且损害身边他人的健康。损害他人的行为,不管有意无意,都不符合基本的社会公德规范。所以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价于在偷窃他人的健康,吸烟者理应感到内心不安和惭愧,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具有这种自律意识的烟民,如果能够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克制自己在公共场所吸烟,需要加以表扬和赞赏。但是奖励五百大洋似可不必。
  具有公德意识自觉者,接受五百大洋还会于心不安。本该补偿自己曾经在公共场所吸烟客观上导致损害他人健康,现在“改邪归正”而已,受到精神奖励还可,若要用曾经的受害者的钱来奖励自己,岂不羞愧难当?而对于公德意识欠缺者,倘若烟瘾很重,自我享受感觉良好,损害他人不在意,那么即使奖励五百大洋也无济于事,依旧会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旁若无人。那些“买者不抽”进贡的“抽者不买”烟民,更会对五百大洋视若无睹居高临下。
  卫生部奖励戒烟者的动机,也许是出于人性化管理。以奖代罚,以便戒烟活动喜气一点,柔和一点,免得惩罚导致逆反心理,而且搞得关系紧张,人情尴尬,甚至剑拔弩张。只是良好的主观愿望,未必得到良好的客观效果。何况奖励五百元的资金从何安排是个疑问,“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鉴定者和监督程序是个难题,接受五百元奖励后烟瘾难熬意志不坚重操烟枪又是问题。
  因此,卫生部与其祭出五百大洋,还不如在宣传造势上下功夫,甚至不厌其烦。在公共场所张贴幽默风趣又有警示的公益广告,广告的内涵不妨直入道德层次以刺激,以期提升人的品格自觉。卫生部可以要求医务人员自觉戒烟,至少不在公共场所抽烟;可以号召教师为人师表自觉戒烟,可以号召公务员身先士卒不在公共场所抽烟;对于违规违禁者,不妨通过网站进行实名公开批评;同时做好戒烟科学指导和戒烟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