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工三权”,工资集体协商是空谈!
盛大林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目前,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小企业推进的基本前提是要建立工会,要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去协商。”有关专家表示,“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 (据5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呼吁很多年了,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曾明确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只听楼梯响,未见人下来”。这是为什么呢?
既为“集体协商”,首先要有“集体”。工人们怎么才能成为“集体”呢?除了工会,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形式了。在其他国家,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的也都是工会。然而,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私营性质的中小企业,根本就没有成立工会。即使有工会,也是被“组织”起来并由资方“供养”的,因为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在国企性质的企业,工会的领导还是上级任命的,并为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而且工人成立工会,还要经过审查批准。如此缺乏独立性的工会既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也没有“资格”和“胆量”与资方讨价还价。由于罢工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工会根本就没有有力的博弈手段,所谓“集体协商”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就曾直言不讳地说:“中国没有工会”。
或许有人要说,中国不也有一些企业建立起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吗?怎么能说中国的工会不可能真正履行集体协商的职责呢?我不知道到底有哪些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些企业大都是国有性质的。它们即使建立起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不可能出现真正的“集体协商”。在政府明确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当然不能无动于衷,但多半只是做个姿态。不信,哪家企业敢站出来,让大家看看它的集体协商是如何实现的?它们的工会与企业真正进行了平等的谈判吗?
自由结社权(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三项基本权利,也是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公约中所确定的首要权利。这“劳工三权”是劳动者其他所有权利的保障,也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可以说,离开了“劳工三权”,工资集体协商只能是空谈!因此,如果真要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真正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应该先从落实“劳工三权”开始。当然,这个问题不是《工资条例》所能解决的,而是应该对《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