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采访杨昌顺:广东药价要“三控”,出厂、流通、零售均严管


《南方都市报》采访杨昌顺:

广东药价要“三控”,出厂、流通、零售均严管

——发票空子很多而监管太难,利益链条“死穴”未点

摘要:日前,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下发通知,将《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依据文件要求,广东省将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

    南都记者 梅勤 出厂价只有15.5元的癌症辅助药物芦笋片,在湖南湘雅二医院销售价格竟一度高达213元!利润达1300%,这一内幕近日被媒体曝光后炒得沸沸扬扬。

    药品高利润再次被事实证明,药品的高价并非单一环节所为,来自流通环节批发差率和零售差率,一直居高不下,批发环节的差率层层累计,医院销售占据绝大部分的零售环节,始终是政策未能釜底抽薪解决的领域。

    日前,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下发通知,将《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依据文件要求,广东省将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

    三控措施再被提上议事日程

    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网站获悉,为切实降低医药费用,省物价局对社会征求意见,准备对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的“三控”管理。

    据介绍,广东省物价局将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凡在广东省销售、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实行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报备制度,凡在广东省销售属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须在上市销售前,在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系统填报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供货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否则不予受理备案。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可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除了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外,省物价局还将控制流通差价率。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流通环节的最高差别差率管理。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配送费率或差价额确定实际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费率,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费率执行。

    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总监杨昌顺认为,这一药价管控方式与原来“两票制”控制药品流通成本以降低药品价格的思路一脉相承,但从原来的流通环节管制转变为从过程总费用等费税角度来监控。这样的方式更加科学也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有可能成为今后的药价管理主流思想模式。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表示,在保障生产与流通环节顺畅的基础上,我们有责任让人民尽可能用到更多廉价的药品。

    期待撼动医院药品加成“死穴”

    据记者了解,所谓的药价“三控”管理方式在2008年已经提及,但至今才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并征求意见。有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三控”措施若征求意见相对顺利,最快也得今年11月份左右才能实施,这期间还包含药企、流通企业和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杨昌顺则非常看好这一方式,他认为这很可能成为今后药品价格管理原则中的一个主流模式,并可能复制到全国各省市执行,因此该文件所涉及的内容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业内广泛关注。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了解到,这“三控”中,药品实际零售价不得超过规定的零售价早已是司空见惯的政策,但其余的两控则对药品流通领域有很大的影响,要求控制药品供货价格,实行供货价格报备制度,即药品上市前需要进行供货价报备,上市后再提交实际供货发票;另外,还将控制流通差价率,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流通环节的最高差别差率管理,“而公立医院这一零售环节,始终是关键所在。”广药集团方明表示。

    药价管理部门出台此文件的主要目的依旧是加强流通环节管控。医药行业内存在观点认为医药流通环节的混乱和层层加价现象导致了药价过高,而药价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出台文件对药品零售价、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进行管控,从流通环节利益链的最源头进行管理,防止流通环节产生的费用过高。

    某外资公司销售总监告诉记者,“若能真正形成政府指令,则对医院的药物加成环节形成很好的控制,其中100元以下的药品在批发和零售的流通环节差率明显高于100元以上的药品,至少在政策上鼓励医院多使用廉价药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则向记者表示,政府这种改良性的政策,出发点是打压流通领域的药品加成现象,若所有措施都能落实,并且能很好地进行监管,将有助于解决药价高看病贵的问题。但究竟何时能实施?如何实施?都还是未知数。而且药价的制定和监管并不是一个物价部门可以解决的,目前监管体系不完善,难以监管上万家医疗机构和数千家医药企业。

    如何监管防止政策架空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了解到,药品供货价、批发环节的总配送差价额和零售环节的总差价额的总和即为药品零售价格。在这样的要求下,供货企业为了保证药品价格体系,以维持产品市场操作空间,增加流通环节的推动力,企业产品的供货价格就必须发票高开。

    杨昌顺分析道,“三控”措施一旦在全国实施,对于自建销售队伍,本来就是“高开票”的营销模式没有任何影响,而对于国内超过3000多家没有自己的销售队伍,通过低价招商模式、普药营销模式的企业,以及零售药店高毛利盈利模式、药店联盟等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原本底价开票的企业,现在只能选择高开票,用来补偿代理商流通环节的费用,那么生产企业自己要付出高额的税收。

    而在医药行业浸泡了近十年的销售人员李海(化名)告诉记者,如果监管不能到位,企业通过部分发票高开,然后将多开出的差额补贴给代理商或者流通环节,可谓是换汤不换药。

    方明则认为,这一规定的实施仍有难度,比如要求供货商提交实际的供货发票这一内容就涉及到是查所有票据还是部分票据。如果仅需要提供部分发票,企业有可能为了更好地激发代理商的积极性,而把其他部分药品仍然底价开票。那么需要提交给药价管理部门的票据则高开。

    另一方面,在医院销售的药品,则不排除通过分拆包装等形式,将药价调整至100元以下的价格,以便获得更高的流通环节差价额,特别是零售环节。如此一来,政策的作用有可能会被架空。

《南方都市报》(100519)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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