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移交问题


物业公司的移交问题

咨询:我们小区是2009年12月初,成立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决议,委托业委会与现物业谈判,如谈不成,可另聘新物业。我们要求物业(含开发商)移交小区文档(区图、设施及设备、人员配置等)。但物业提出条件:“必须先聘我才行。”由于服务低劣,我们也不想再用他。所以物业拒交文档,直接影响了选聘新物业工作。请律师看看这个事,怎样解决为好?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原物业公司不退出的,可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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