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产单位有权限制出售吗?


福利房产单位有权限制出售吗?
   

网友:十年前,单位福利分房,按成本价出售住房,并发给了国家通用房产证,业主为职工本人。分房时单位与职工签了附加合同,规定职工不能出售福利房,不能出租,不能转让他人,如果职工另有住房可以搬出福利房,福利房必须按原价(成本价)退回给原单位。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我这套房子能做什么用途,才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带来些收益?
    回复:这份合同是无效的,首先您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房产证,此房屋就应该为您所有;其次据材料,您的单位当时按照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您,即将房屋全权过户给您,根据《物权法》,您的单位无权享有“按原价收回给原单位”这项权利。您不用因为要搬出此房屋,而担心其归属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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