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讨要千万红利胜诉体现法制原则


    现年46的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是一名法官。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出卖,后来又将自己村里分给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夫妇俩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用180万元与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些都是煤矿的红利。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合资方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且将法人代表变更。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异地申诉后,法院一审判令法官胜诉。
  想不到的是,对此判决煤矿方不服,认为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遂提起上诉。虽然最终结果还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调查审理,但是,这件事却给人们三个启发。
  第一是,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诚信经济。张法官夫妻变卖家产投资煤矿,应该取得股东的权利,当然他们得同时要依法履行股东的义务。撇开其他因素,这里张法官就纯粹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包括投资收益权利和依法优先取得股份受让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第二,张法官在这件事上有违背国家规定的问题。因为,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法官的行为显然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依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罚应对法官进行处罚。
  第三,也是此案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公务员和法官违反规定的行为,其投资性所得的认定问题。煤矿一方现在就是拿张法官这个问题说事,从而想抵赖不予支付红利。这个问题要分别看,一方面张法官的180万元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为他妻子那一份只要不违背国家政策与法律,法院就应该分文不少判给她的。另一方面,张法官连本金和红利,也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应该分给张法官,只是因为其违规,应在剔除本金应归还其本人外,违规部分应上交给国家,煤矿方面是无权扣留的。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是有压力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给人们更多的启示在于,公民个人也好、集体经济组织也好,甚至于其他单位也好,都必须遵守法律。同时,市场经济一定要讲法制、讲诚信。这些都是依法治国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