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以及《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进口非特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资料均已以下要求为准:
整体申报资料的要求:
1、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3、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4、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5、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7、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申报产品配方资料一般要求:
1、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2、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6、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8、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9、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10、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作者简介:
韩年喜 ,《化妆品申报咨询网》注册研究总监、专栏主编、政策行业分析者,近年来从事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研究,为国内外生产企业及进口商提供化妆品在卫生行政许可备案注册、产品延续、变更及补办相关咨询,参与多个国家(地区)化妆品注册申报,并撰写相关行业文章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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