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

 

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规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条款是言简意赅的,需要认真解读的,恐怕仅运用几句话难以说明。

上一辞条,分析了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本辞条,介绍本条款耦合物的转让问题。

当“从物随主物转让”和“意思主义”两个原则同时并举的时候,何去何从,取决于主物与从物耦合关系的性质。以下转让的方式,就是从它们耦合关系的性质中归纳出来的东西,仅供参考。

一、法定式转让和合意式转让

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从总体上划分,可划分为法定式转让和合意式转让两大类别。其他类别,是从此两大类别派生出来的类别。

1.从物法定式强制式转让

法定式转让,是指主物转让时,一定要遵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则。否则,是不合法的转让,因此造成受让人经济损失的,出让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定式转让,又称之为强制性、肯定式转让。就是说,出让人转让某一特定财产的主物,肯定要连同从物一起转让。否则,是错误的、违法的行为。

譬如,所有权人出让商品房,必须要到有关部门注销房屋登记,并将房屋与产权证书一同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强制性、肯定式转让。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注销登记和登记对抗主义法则,出让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转让,同样地必须要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并将相关证书一同转让给受让人。这就是强制性、肯定式转让。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注销登记和登记对抗主义法则,出让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2.从物合意式自由式转让

合意式转让,是指主物转让时,是否要实施“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做法,完全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有一个前提,出让人要担保不实施“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做法,不会对于受让人的财产安全造成直接损害。

总的来说,除了从物的法定式强制式转让以外,其他的都可以实施从物合意式自由式转让。其法理基础,就是合意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比,具有自主自由、灵活机动的特点。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的从物转让,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主要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法定式强制式转让除外)。

3.从物强制式与自由式相结合的转让

一般而论,无论是主物的转让亦或是从物的转让,强制式与自由式相结合是难以想象的。然而,仔细一想,这种情况又是客观存在的。

客观地说,这里的“强制式”和“自由式”都变态的形式。此处所谓的强制式,是自然的强制式,不是人为的强制式。此处所谓的自由式,不是对于所有权转让的自由式,而是对于交易价格的自由式。

更有意思的是,从物的合意式自由式转让,其客体也可以扩大范围。某些孳息物也可以冠名为或者当作从物,进行合意式转让。如母牛肚子里的牛犊,奶牛身上的牛奶,果树上的果实,土地上的粮食,在进行主物或者主产权转让时,也可以将这些孳息物当作从物对待,一并转让从物或者副产权。这种合意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也是肯定式的打包转让。双方的“合意点”,不在于是否一并转让,而在于转让价格上的另类“合意”。

以上列举的孳息物—从物,转让时没有人强制转让,也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转让,是所有权人乖乖地“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对于权利主体而言是自由式的,对于权利客体而言是强制式的。事情就是这么出奇,将两种水火不容的东西竟然聚合到一起来了。

二、权利的混合式转让

法定式转让和合意式转让,统统是主所有权与从所有权的混合式转让。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混合形式的转让,其中,以不动产物权的强制性配套转让为最主要的形式。以下再列举几样的出来,以供进一步的了解。

权利的混合式转让,并不局限于主物、从物“一对一”的转让,也可能存在两种物“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转让,也可能存在主物与其他物权的搭配转让。

1.专有权与共有权混合式转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构成,基本上由建筑物的专有权与共有权聚合而成的。业主的建筑物份内是专有权部分是主物,业主建筑物附属设施是共有权,是从物。

当业主转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时,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一同转让。因为房屋与附属设施是完全耦合式、强制式和法定式的转让类型,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违反“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刚性规定。

2.所有权与使用权混合式转让

所有权与使用权混合式的转让,一般见于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混合式转让。

在土地公有制社会里,私人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拥有土地使用权等较低等级的物权。私人不动产物权组合方式,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搭配方式。私人的建筑物是主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从物权。主从物权之间的关系,是完全耦合式关系,也属于强制式和法定式的转让类型,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得违反“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刚性规定。

3.所有权与租赁权混合式转让

假如,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从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用从物的租赁权代替从物的所有权,这种情形,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例如,某企业顺应市场行情,决定淘汰落后产能,转产其他产业。于是将5个车间的车间转让掉,但保留企业2个变压器的所有权,其中1个变压器租赁给受让人使用。所转让的形式,总体上是“多主物所有权+1从物租赁权+1从物使用权”。具体来说,车间的厂房设施、车间里的机器设备是主物,变压器是从物。所转让的厂房车间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从物。

经济社会交易活跃,交易形式花样繁多。然而,物权法是抽象的,许多事物规定得并不具体。因此,人们对于物权法的理解不尽一致是很正常的。关键在于,我们要用系统论方法来解读物权法,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物权法。对于物权法的法理懂得多一点,对于解决疑难问题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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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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