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导致贷款不能办理纠纷


   政策变化导致贷款不能办理纠纷
咨询:购买二手房,约定首付款30%,其它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准备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如果执行新政,必须要提高首付,而且如果属于第二套购房的,贷款利率还要提高1.1倍,对购房者来说加大了购房成本,不得不放弃购房。因此买方想提出因贷款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回复:合同中对此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
根据最高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此次“房贷新政”所引起的贷款政策的变化,能否被认定为“情势变更”,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予以认定。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在“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上都会十分的慎重,需要考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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