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讨要入股红利终审败诉该否官复原职?


法官讨要入股红利终审败诉该否官复原职?

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千万元红利诉讼案今日二审有果。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29日检察日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5/29/1564607_0.shtml
张继峰法官入股煤矿讨要分红官司至此应该尘埃落定,不会再起波澜了。事态闹腾得如此张扬,即使张继峰坚持申诉,并且能够扭转乾坤,讨来1100万红利,最终也得作为违法所得乖乖上交,已经为此丢掉官职的他绝对不会再去干这样的傻事。
案件虽然有了终审判决,事件本身的处理远未终止,对该案的反思更不能就此终结。神木县委23日曾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作出这样的表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今,二审认定双方2005年8月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且相继退还其所持股份,就表明张继峰“不构成违纪”,那么,是不是该撤销此前作出的处分决定,让他官复原职?
不过,横山县法院判决张继峰违法入股煤矿讨要红利胜诉固然让人觉得荒唐,而榆林中院的判决同样让人疑窦丛生:在这个重证据的法治时代,“张继峰、陈旺荣达成口头退股协议”是如何查证并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具体在哪一天达成?既然这个口头协议有效,且发生于中纪委规定的退股期限2005年9月22日前,依照神木县委的说法,连违纪都算不上,又凭什么认定其“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再从张继峰提供的其与陈旺荣的通话记录也能印证张继峰在煤矿中已无股份”,精通法律的张继峰法官怎么会主动向二审法院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
由此人们不能不怀疑,其中有没有为了摆脱被动局面、回避棘手矛盾的某种折衷或者串通,因为一旦榆林中院维持原判,势必再度引发舆论哗然;而如果认定张继峰入股煤矿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判决其败诉,既使张继峰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又明摆着让煤老板讨巧,其中还夹杂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纠葛,难免受到更多质疑。因而,让张继峰在舆论和处分的双重压力之下,作出妥协让步,也许才是两全其美的合谋。
显然,二审判决的种种疑点如果没有一个明晰而合理的交待,这一受到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案件就难以划上句号,也是对司法正义的再度嘲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