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作出终审裁定。原兴安县看守所民警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月7日《广西新闻网》)
在我的记忆中,有关看守所、监狱、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案”的判决结果,该案应该是对加害人处理最重的,也是最能向社会交代的。笔者甚至产生了不一定正确的联想:如果黎朝阳生前不是法官,他在监狱非正常死亡,能引起如此的关注吗?
今早看到一则题为《俄一女犯人看守所病死总统下令彻查并开除多名官员》的新闻,说明俄罗斯看守所也是很“黑”,但他们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显然比我们要严厉许多。
黎朝阳于2007年4月2日突然死于看守所内,身体有多处伤痕和淤青,但桂林市黎朝阳案调查组指定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在4月28日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却认定“黎朝阳系猝死”。4月29日,调查小组排除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而同年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黎朝阳死因病理检验。鉴定认为,黎朝阳之死“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有意思的是,黎朝阳之死“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的结论,根本就不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如果不是一年后死刑犯黄於新在行刑前,向法官提出揭发检举立功请求,交代了黎朝阳死亡的真实经过,那这个案子又将不了了之。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但侦破过程依然是困难重重,“保护伞”的力量真是不可小视。黄於新5月30日举报,至次年2月份案件成功告破,离黎朝阳死亡已有近两年的时间。
有意思的是,2009年3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检察机关是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涉案民警王万安的,去年12月,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万安有期徒刑15年。这罪名的更改,或许也是当地司法部门窥视“上面意思”的结果。
原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及民警王万安,极有可能还涉及到其他经济问题。王万安之所以对本是“一家人”的法官下此毒手,很有可能和黎朝阳在看守所内还不能丢弃原有身份,不愿遵从看守所“潜规则”,倚老卖老有关。
该案到此应该是告一段落了,或者说就是到此结束了。但该案中有一项十分明显的漏洞,还希望有关部门本着“共产党就最讲认真”的态度,一查到底。那就是,认定“黎朝阳系猝死”的那个《尸体检验鉴定书》,是如何出炉的?出具这个报告的有关人员,肯定已经构成伪证罪了,最高检也不能坐视不管。此外,该看守所的上级管理机关,就不需要对这一丑闻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