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一猜被“敲诈”的政府究竟怕什么
日前有媒体报道,山西省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于2008年年底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纸“节前不上访保证书”,并接受了数千元名目不明的钱款。2009年11月,被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稍有法律常识乃至生活常识的正常人,想必都会觉得“敲诈政府罪”简直匪夷所思。但在山西临县之前,就有河北邯郸市魏县农民张建军,于2009年7月因类似的情节被当地法院判处“敲诈政府罪”。今年年初则有媒体报道称,在“过去的两年里”,已经有多位河北省沧州农民因“敲诈政府”而获罪。
不管“敲诈政府罪”的首个“判例”出现于何时,也不论这个充满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罪名的“发明权”花落谁家,一个新创罪名受到地方法院如此青睐而被如此密集地使用,足以证明它的发明人确实“号”准了地方政府的脉搏,满足了地方政府的迫切需要。曾有媒体评论不无激愤地预言:“沧州之后,更多的进京上访者或许将被视为‘敲诈政府者’”。现在看来,很可能一语成谶。
“敲诈罪”的通常特征是: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名誉为“人质”,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从受害人处获得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只要行为人明示或暗示受害人可以“破财免灾”,就具备了“敲诈”的企图和行为。就此而言,当“上访”确实成为地方政府的巨大“心病”时,确实可能有人会打一打“敲诈”政府的主意。
问题在于,层层下压、逐级放大的“息访”压力,固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切实的焦虑。但这种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压力,乃行政管理体制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不能视为对地方政府或政府官员个人权利的伤害。以一种并不存在的“危险”要挟政府官员,其“威胁”或“要挟”本身便不能成立,遑论在此基础上判定的“敲诈政府罪”。
而更深一层的追问是:上访何以竟成了地方政府的心病,以至于在部分地方,“截访”竟成了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员最为重视又最为棘手的难题;由于处置上访不力而受到上级政府的追究,也早已不被看作正常程序下的行政问责,却被看作对办事不力官员个人的责罚。也许正是在这样的心态之下,地方官员才会把上访看作对其个人权利或至少是切身利益的伤害,并把这种“伤害”引申为对政府的伤害,并因此而发明出了“敲诈政府”这样一个荒唐的罪名。河北沧州某县政法委官员曾经表示,“敲诈政府罪”乃当地“公检法三家一起商量”的,以示其师出有名,却恰恰暴露出地方政府为了压制上访,各种手段几乎无所不用其极的焦灼。
一个可以发明出“敲诈政府罪”的地方政府,是一个在公民面前无比强大,在上级政府面前却又极其孱弱的政府。这种一方面能够一手掌控公检法,看似无所不能,另一方面却又极其脆弱,时刻可能被“一票否决”的分裂“人格”,已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的典型处境。
其实,没有人不知道消除上访压力的出路,只能是对实际问题真正解决,而“截访”不仅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甚至“截访”本身就会制造出新的问题。而当“敲诈政府”这样的荒唐罪名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则证明这种以压制上访代替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时刻。
走出这种窘境的唯一出路,只能在于寻求问题的真正解决。虽然不过是老生常谈,但仍旧不得不谈,因为除此之外,别无出路。那些不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实际工作上取得真正的成绩,却又汲汲于压制上访、营造虚假和谐的地方政府,永远走不出“人格”分裂的窘境,直到被百姓和上级共同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