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算制度的传播与建立
梁发芾
我国古代财政本无“预算”一说,传统皇朝财政一直实行秘密财政制度,政府收支数据和支出方向,只有皇帝和高级大臣掌握。而国家财政又分为皇室财政和政府财政,即使部分政府高级官员知晓政府财政的收支情况,对于皇室财政也不知其详。因为那时人们认为缴纳皇粮国税是作为臣子百姓的普遍义务,是百姓的“本分”,皇粮国税一旦上缴,这些钱粮如何支配,是皇帝自己的私事,臣民们是没有资格过问的。
“预算”这个词语及其“预算制度”都是舶来品,它起源于英国,通过日本进入到国人的政治生活中。“预算”与我国传统的“度支”概念有很大区别,它不再单纯地指财政收支的量入为出,而是制度性的收入与支出计划,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审议,必须公开透明,必须对政府有约束力,必须可监督等。
晚清时期,不少传教士到中国后,向国人介绍西方的制度,有些就提到“预算”一词。1887年,驻日公使黄遵宪在他的《日本国志》一书中最早详细介绍了西方的预算制度:“泰西理财之法,预计一岁之入,某物课税若干,一一普告于众,名曰预算。及其支用已毕,又计一岁支出,某项费若干,某款费若干,亦一一普告于众,名曰决算。其征敛有致,出纳有程,其支销各有实数,于预计之数无所增,于实用之数不能滥,取之于民,布之于民;既公且明,上下平信。”这就是今天我们熟知的“预算”一词的来历。黄遵宪介绍日本预算制度,是为了引起中国注意并实行此制度,但开始没有被关注,直到甲午战争后方才引人注目。
首任驻英公使郭嵩焘考察了西方的财政制度,他虽然没有使用“预算”一词,但是他介绍的制度显然也是以预算为核心的财政制度:“西洋制用之经,均先核计一年出入总数何款应从减,何款应增,预为之程,至年终则视所核计者有无赢绌及意外之费,而筹所以弥增之”,“西洋制国用,因其赢绌之数,以制轻重之宜,一交议员诸绅通议,而后下所司行之”。郭嵩焘看到了西方预算制度的先进性,慨叹英国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先进财政制度,“而后知其君民上下,并力一心,以求制治保邦之义,所以立国教千年而日致强盛者也”。
1894年前后,郑观应撰的《度支》一书,该书虽然仍然使用传统的“度支”一词,但却详细介绍了西方的预算制度:“度支者,国家预筹出入之数也。泰西各国每岁出入度支,皆有定额,不能逾限。如明岁出款若干,进款若干,两抵之外尚欠若干,户部即与今预为之备。若有军务急需,则辟院集议另筹。所有进出各款,岁终刊列清账,布告天下,以示大众”,呼吁“当仿泰西国例,议定一国岁用度支之数”。
戊戌变法前,康有为在其《日本变政考》中主张:“泰西国计,年年公布,有预算决算之表广,……今吾户部出入,百官无得而知焉,……是益以愚我百官而已。”与此同时,翰林院庶吉士丁惟鲁条陈建议实行预算制度:“户部将每年钱漕正供所入若干、关税杂款之有定者若干、其无定者约入若干,缕析条分,按簿细核,定为岁入一表。即将每年度支,自宫廷内外,以及各省常年开支,分别正项杂项,逐一开单,进呈御览,交王大臣会同各部院详加核议,将有名无实之款,一概淘汰, 定为岁出一表。俟诸臣核议详妥奏闻,均行颁布,天下周知。若所议有不尽不实,皆得指名揭参”。丁惟鲁建议中未出现“预算”一词,但是显而易见,他指的是要建立预算制度,而且要“均行颁布,天下周知”。
决意改革的光绪皇帝对此建议十分高兴没,立即诏令户部着手办理预算制度:“近来泰西各国皆有预筹用度之法。着户部将每年出入之款,分门别类,列为一表,按月刊报,俾天下咸晓然于国家出入大计,以期节用丰财,蔚成康阜,朕实有厚望也”
但因为戊戌变法失败,建立预算制度终成空想。
20世纪初,清政府内外矛盾加深,为了维护统治,延缓压力,启动了新政改革,国内掀起传播和学习西方政治理论的热潮,西方预算制度从从常识性介绍很快变成学理性的传播。介绍和研究西方预算制度,呼吁实行预算制度一时成为热门话题。据研究清末预算制度改革的刘增合教授统计,1902年,中国图书市场就有30余部涉及西方财政预算制度的书籍,到清政府诏令推行预算制度之前,各地书坊售卖的涉及新式理财制度的书籍也多达数十部。1905年前后,适用于新式学堂教科书的财政学书籍也陆续刻印出来。在传播预算理论,呼吁建立预算制度中,大众传媒更是得风气之先,走在前面。
1906年11月6日《南方报》刊载《论中国于实行立宪之前宜速行预算法》一文,深入介绍西方预算制度,指出:“所谓预算者,国家预定收入、支出之大计划也。盖国用之收入,收之于民也。收入自民,故不能不求民之允诺,不能不示以信用。预算者,示民以信用之契据也。国用之支出亦为民也,支出为民,故不得不邀民之许可,欲民许可,不得不受其监督。预算者,受民之监督之凭证也”,“而预算编制之权限其要点在发案权与定议权之分。发案权在于政府,定议权属于议会。政府对于预算费常有要求增加岁入之意,议会对于预算费用,常有要求核减岁出之心”,“预算之法,须经宪法规定,议会协赞。今我国宪政未行,议会未立,果将何法以行预算乎?不知预算之发案权既操自政府,则凡所有收入支出各款,经常特别各项必须报告全国,自不致有出纳极滥之弊。即使编成预算案,我国民有不能承认者,议会虽未成立,而既有议会权之性质则监督财政为应尽之义务,我国民自可公举代表,向政府要求增损,初不必俟宪法颁布,而始行预算法也。”1907年4月21日,《时报》发表《论国民当知预算之理由及其根据》一文,指出:“欲维持国家之生存发达,不得不征收租税以应支用。然租税之负担在国民,非得国民之承诺而徒恃强制力以征收之,未免为无理举动。故立宪国家所以必待议会承诺者,盖恐国家流于专断有伤人民之感情也”,“租税征之于民,用之何途,但使国民知之。若但供政府之浪用,纳税者其能无怨望乎?我国以财政困竭之故,百端罗掘以要需,然其充何用之费用,吾民不得而过问也。今拟编制预算案,是欲公示于民矣”,“国家之所以编制预算案者……凡立宪国家制定后,收入支出皆不得越其范围,是谓有‘拘束力’。此拘束力者非政府自拘束之,而议会拘束之也……凡立宪国家之预算案大抵皆首先提出于下议院,谓之‘先议权’,盖以纳税者为全国民而下议院大率由国民直接选举,岁出之增减于其负担有密切关系故也。”
不但知识界人士在大众传媒上吁求建立预算制度,清廷高官甚至偏远地方的基层官员,也通过向朝廷建议的方式,提出建立预算制度的主张。
1906年,御史赵秉麟奏预算决算表事宜,称:“近泰西各国岁出岁入,年终布告国人,每岁国用,妇孺咸晓。考泰西列邦,所以国人咸知国用者,在有预算以为会计之初,有决算以为会计之终。其承诺之任,监财之权,悉议会担之。故英国每年出入预算案,由国会决。《大宪章》第12条,国内收补助费,必由国君议决。后世守之,愈益发达。……西各国之财务、行政,必须国民以两种监察:一期前监察,承诺此年度之预算是也,一期后监(察),审查经过年度之决算也。故国民知租税为己用,皆乐尽义务;官吏知国用皆有纠察,皆不敢侵蚀。所谓君臣共治也”。
1910年,清廷下令各省官员条陈新政办法,江西九江府德化县县令昌寿即提出在全国举办预算的设想。其中说:“预算决算均刊刷表册,散之民间,榜之通衢,使举国之民皆知公家无私财,无冗费。国用不足,稍议加赋,民不以为苛”。
可见,引进西方预算制度,已经成为朝野开明人士的共识。
在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呼声的面前,清政府也决计实行预算预算制度,并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
在1906年赵秉麟建议实行预算制度时,上谕“预备立宪,设资政院以司预算,审计院以掌检查”;1907年,宪政编查馆上奏《办事章程十三条》,在各省设立调查局,负责调查包括各省财政事项在内的一切事件,1908年,度支部和宪政编查馆奏定《清理财政章程》,其中第五章为“预备全国预算之事”,在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为预算的编制做准备。宪政编查馆奏定的预算办法,具体安排 了预算的进程,即“九年筹备”,从1908年开始作各项准备工作,到第九年即1916年宣布宪法,确定预算决算。
在中央进行预算准备的时候,地方上实行预算的探索也开始进行。1902年,湖北省就准备引进西式预算制度,解决财政危机;1906年,山西巡抚恩寿发布《山西财政处章程》,设立晋省财政处,编制递年预算表,预先筹划本省次年财政收支。可见,在地方上,实行预算也已经是风气所向。
虽然清廷给出的实行预算的时间表是9年以后的1916年,但是,由于各地清理财政与《财政说明书》的编纂完成及宪政的提前,1910年11月,清廷决定将实行预算的时间提前,于是宪政编查馆重新修正逐年筹备事宜,决定于宣统三年即1911年颁布会计法,宣统四年即1912年颁布宪法,颁布议院法,确定预算决算,设立审计院。于是预算提前进行,1911年度支部奏定《试办全国预算简明章程》,《试办特别预算暂行章程》《宣统三年预算案实行简章》等,试办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
虽然由于条件限制,1911年预算案受到人们的非议;也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宣统三年预算也没有等到做决算的那一天,清朝就灭亡了,但是客观地讲,宣统三年预算是我国财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
【《预算公开百年梦》在《中国经营报》上发表后,《中国财政》杂志李烝编辑要求在该杂志的《财政史话》栏目转载,经过李烝编辑的指点,又加补充完善,在《中国杂志》第9期发表。再次对李烝编辑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