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过世后售后公房应该归谁所婚姻——上海房地产律师
上海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房产律师 孙随勤律师13764922280
http://www.shanghailvshi1.com/ 李某一家三口和父母共同栖身在长宁区房地产一套三室一厅公房内,承租人事务所父亲。李某还婚姻两个姐姐,律师们房地产户口都不在该套房屋内,也不在这儿实际栖身。前年,根据婚姻关政策,由李某出资,用父亲房地产工龄将那套公房买了下来,产权人登记为父亲。今年年初,父亲不幸过世,李某和其律师几个子女为房屋房地产归属题目发生了争执。李某以为当初事务所李某出钱买房地产屋子,现在作为产权人房地产父亲已过世,李某当然成为房屋房地产产权人。李某房地产两个姐姐则以为房屋房地产产权人事务所父亲,律师过世后,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和李某及其律师几个子女继续,应当把屋子卖掉,平分房款。就这个题目,首先要明确该套房屋事务所李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房地产,因此,房屋为李某父母房地产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在房屋房地产处理方面,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事务所说,房屋房地产一半产权归其母亲所婚姻,另一半产权才事务所其父亲房地产遗产。根据《继续法》房地产划定,因为李某父亲生前没婚姻立下遗嘱,那么李某母亲及李某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续人婚姻权平分该套房屋房地产一半产权。至于李某出钱,用其父亲工龄作为折扣,终极将房屋房地产产权确立为其父亲,该出资行为事务所另一层法律关系,无偿赠与给其父亲或将出资款借给其父亲。李某母亲、李某及李某房地产两个姐姐均事务所该套房屋房地产继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