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到位也不能强制拆迁
拆迁决策本应经过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或者集权决策过程,但是既便如此,作为消极自由的私人财产权利独立于这些过程。在财产权利上,票决民主没有发言权,正如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权,从来不授予任何别人。
一个人对于自己的房屋拥有产权,当另一个人以已经合理补偿为据而强制拆迁,是否是合宜的事情?我们认为即使“补偿到位”,也不能强制拆迁。国务院最近发布一项紧急通知,称不补偿到位不得拆迁。言下之意,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要按照整个标准“补偿到位”,强制拆迁是可以的。我将要证明的是,“客观的标准”只存在于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因为不是客观可重复验证的,由此得出结论:按照一方单方面制定出来的所谓的“客观标准”“补偿到位”,也不能强制拆迁。本文试图重申作为一个社会合作秩序之根基的自由契约的重要性。
据新华网5月25日报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我们的立论是:补偿到位不是一件可检验的自然科学的事实,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占有,只可以采取交易的形式,而交易必须基于谈判,谈判意味着主体间客观性,也就是说,补偿是否到位,经由双方当事人谈判确定。在事关私人财权利的场合,不要拿科学说事。在经济现象中,没有一个“科学的”的价格,而只有作为复杂现象的价格,同样,也不存在“科学的”补偿,只有经由谈判出来的“补偿”。由此,补偿,根本就没有到位不到位一说。所谓到位,那个“位”,被客观化了,整个悄悄塞进来的理性的自负不能这样瞒天过海。任何私人财产权利的“补偿”,没有一个可以在许许多多不同的人际间可反复验证的“合理的”“位”。
强制拆迁和强奸的类比不是哗众取宠,也不是不相干的两件事。在私人权利意义上,二者完全是一件事。那么我们用上面的连逻辑分析性契约。性行为可以基于有合同契约、无合同交易和强制而发生,由此表现为婚姻、性交易(所谓“卖淫嫖娼”)和强奸。国务院的“补偿到位”是什么意思?第一,我向强奸你;第二,我给你补偿到位。被强暴当事人不认为有“补偿到位的强奸”。被强暴者根本不同意被强暴,这与补偿到位不到位不相干。强奸者不能用补偿到位为强奸行为辩护。补偿天价也不改强奸本质。当然巨额补偿条件下,有人“愿意被强奸”,此时,强奸已经失去其基本含义,只要是愿意的就不是强奸。此时,性行为已经走向无合同交易,其危害远小于强奸。
在婚姻-性买卖-强奸的行为谱系上,没有“补偿到位的强奸”的容身之地。在公民的房屋问题上,与婚姻类似的契约是土地私人所有制度;与无合同性交易类似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承包制;与强奸类似的就是强制拆迁。在土地制度的谱系上,只有基于同意的买卖,没有补偿到位的强制拆迁。拆迁行为,除了基于同意被拆迁人的私人财权利,除了基于同意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没有其他出路。
我们不反对处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相反,只要是基于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程序,经由代议机构的同意表决,为了基本公共物品提供与生产而征用私人财产,我们是完全支持的。而相关补偿条款,更应基于一个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程序,经由代议机构形成规范的法律规则予以明确。
如果我们对于这些再常识不过的原则抱着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以经济发展甚至城市美化为由而对私人财产权利随意侵占(即使以到位的补偿为前提),无论主事者认为得到了什么,但我们明确地指出这种行径侵蚀了一个合作秩序的基石,失去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