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国家赔偿金让公众买单有失公平
文 陶凯龙
据新闻媒体报道:震惊全国的赵作海冤假错案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并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而结束,其中50万元是国家赔偿款,15万元是生活困难补助费。
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后,摆在他面前的是:老宅破落、妻子改嫁、儿女命运惨淡、亲情疏离;“陪同”这一家命运改变的,有曾涉案的赵振晌、杜云,还有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三名法官、数名警察……
冤案所暴露的问题,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简单粗暴,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核查与问责更令人触目惊心。因为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来说,所有的司法行政行为关系到国家民生和个人安危,表面现象不足为怪,其背后的根源才是最值得深思的。
有新闻评论认为:对于冤假错案,不但要在其发生后予以及时纠正、对受害人进行必要赔偿、依法追究办案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与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唯其如此,公民才能从根本上免受冤假错案的伤害,法律尊严与司法机关公信力也才能得到坚实有力的维护。
但是,恰恰忽略了一点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对于冤假错案造成的国家赔偿金是否应该由公众来买单?
有法律专家认为:对冤案制造者既要追责,还要进行经济处罚。过去,出现了冤假错案,为了补偿当事人的损失,都要进行国家赔偿。实际上,这个钱不应由国家来出,而是应该由制造冤假错案者出。审错了案,如果责任人自己丝毫不受损失,势必使制造冤假错案者有恃无恐。
事实上,我国出现国家赔偿金制度是近年的事情,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后,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金的货币来源主要是公众纳税人的钱,直接的说,如果司法机关造成冤假错案以后的国家赔偿时要让公众来承担所支出费用。
那么,从公众人民的利益来讲,让司法腐败者造成损失由公众来买单,显然有失公平,也难以服众。
国家公务人员虽然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但是那不仅仅是一种公众行为,有时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甚至是危机公民生命权的恶劣行径,主观上已经偏离了正常行政行为的权限,因为他本身也是一个公民。
对于公民,国家宪法早有明文规定,公民所有的社会权利都是一致平等的,触犯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
那么,仅仅是因为披着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公务人员合法外衣,就可以犯错误不受处罚么?那么,法律的意义何在?公平与公正又怎样体现?
所以,冤假错案造成的国家赔偿金让公众买单有失公平,解决之道现在尽管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所有的答案都必须让公众满意,真正体现到关注民生。
而对于此,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