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法律顾问讲座系列: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法律顾问讲座系列: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主讲人:李金良律师               

             第一部分:企业合同基础知识

      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接企业的纽带。有人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话说得一点也不夸张。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今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空前发展,使得合同有了更加广泛的应用空间。不管是在生产、分配、流通领域的哪一个环节,它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联系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的桥梁。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合同是规范合作伙伴之间行为的最好武器。有了合同的约束,可以避免和减少日后纠纷,所以,如何正确签订和使用合同已成为摆在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如何签订一份全面、完整、准确、严密而又有效、合理、公正、公平的合同?如何游刃有余的运用合同?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自己的企业从合同中获得最大利益?面对各种各样的企业合同欺诈陷阱,如何使自己的企业不会成为受骗者?这些都是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应当思考的问题。要做到这些,了解有关企业合同的基本知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下面我们就详细谈谈如何签订合同,合同如何成立、有何效力、如何履行等问题。

一、合同基本知识

       1、合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据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
、承诺
       3
、合同的基本内容(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
      2
、合同无效
      3
、可撤销的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
、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
、代理效力
    
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合同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安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4
、代位权

      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实际上是双方签一个新的合同。

       2、合同的转让
    
1)转让合同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转让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要经过对方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2
、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补救;        

        2、实际履行;
        3
、支付违约金;       

        4、损害赔偿;
        5
、定金。

              第二部分:合同的签订及相关问题

一、主体的审查

    合同主体要求是适格主体。这一点很重要。合同主体包括两点:一是谁可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即合同主体的资格;二是谁有权签订合同,即签订合同的资格。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成为合同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谁有权签订合同,这涉及到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强调签订合同的人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前提就要求当事人能够正确的表达自己打算订立合同的意思。一个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行为,可以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但不是合同关系。比如,某未成年人偷了别人的钱,偷钱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但是他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不能与别人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为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一个未成年人是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签订合同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当然,并不是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绝对不能订立合同,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单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比如说一个12岁的小孩买彩票中奖了,那么他拿着这张彩票去领取奖金,主办方不能以小孩未成年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予兑奖。因为这是一种单纯获利益的合同。而允许法定代理人有一个追认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连续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当然,在为追认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实际上是无效的。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其行为能力主要体现在其设立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不一定无效,而取决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是否影响他人的利益和是否有恶意。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如不能证明相对人是恶意则合同仍为有效。因为如果简单地宣告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不利于鼓励交易,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合伙企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他签订合同的资格应与法人同等对待。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得到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此外,有些合同还要求缔约人有特殊的缔约能力。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场合,技术开发方须有技术开发能力,若不具备此能力,合同无效。

对于适格主体的简单审查方法就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性文件,如果是公民个人,可以看身份证;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则要看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

1、审查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工作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2、审查合作方有无相应的从业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本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合作方谈判代表的一面之词。

二、合同的签订形式及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 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三、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订

(一)、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三部分:合同履行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 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1231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工作。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本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

(一)、合同履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接货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败诉。

 2、开出发票时如果对方货款未付清,应在发票上注明。在实践中,经常是供货方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未注明该发票的货款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以收到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未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二)、依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防范风险。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依法采取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方法,保护本本企业的权益。

(三)、积极化解纠纷,依法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1、出现纠纷时应以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引起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时,条款要全体明确。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和还款的具体时间,可以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未依约还款,则全部欠款视为到期,并约定如果对方未依约付款,则由本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寻求司法救济时应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举例说明:在购销合同签订后,若有一方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就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总之,广大中小企业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部分: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诉讼相关问题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第五部分:合同欺诈与反欺诈

 一、合同欺诈的种类

   合同欺诈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诈,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诈。合同的民事欺诈应当根据民法关于欺诈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刑事欺诈虽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担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欺诈的各种形式

一、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但这种迷惑也急于赚钱的人们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避免上当,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设托骗卖。即买方卖方托儿

    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三、识破合同陷阱的几种招式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溜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蒙 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换 围绕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假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广州某咨询公司与某合资绸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德国箭杆绸机进行全考察,编制蚵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家纺织设备公司负责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合资绸厂交纳了15万元中介费。在履行合同中,合资绸厂很快发现,所谓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要求追回中介费,则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定购方责任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套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炒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四、买卖合同中的欺诈问题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繁多,欺诈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
        
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五、合同反欺诈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 预防合同欺诈的措施
        
  ☆ 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 
        
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