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看“事仇民族主义”


    从经济学看事仇民族主义

 

推断一桩事情或一项行为正确或道德与否大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一种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1]前者认为存在某些绝对的道德要求和若干明确的职责和权利,无论可能产生何种后果,都不能违背这些要求、职责和权利而行事。好比《圣经》以神的口吻传达的“十诫”那些“不可杀人”、“不可偷盗”戒律,又或者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和圣训中“六信”、“五功”等主教旨它们对于信仰者而言都有绝对不可违逆甚至不容置辩或怀疑的权威和效力

最重要的绝对主义道德推理哲学家当属十八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 Immanuel Kant)。据说在墓碑上刻着他在《实践理性批判》结论中的首句: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愈反复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此处据关文运译本)在康德那里,道德不是以符合个人或他人的幸福为准则的,而是绝对的,即人心中存在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道德律,所谓“绝对命令”,是“应当如此”。

绝对主义的道德要求超出了宗教的范围,但所要求的虔诚与纯洁并不亚于后者。如果用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过程就可以满足人们判断卖国行为适宜与否的需要,问题将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中国人正是这样处理上述议题。以往人们都敬重岳王爷,到岳王庙总不免对秦桧夫妇以及张俊、万俟卨的跪像吐口水也认为文丞相是条汉子,相信他的“丹心”的确光照“汗青”,足为万世垂范。即便权衡利害后投敌叛变洪承畴见了黄道周“史笔流芳,虽未成名终可法;洪恩浩荡,不能报国反成仇”的联子,也羞愧不堪、无颜劝降[2]就连新主子,也只给列入“贰臣传”的待遇。说明彼时,卖国者自身也不能对绝对主义的道德信条无动于衷。

然而时过境迁,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似乎越来越不切合现代的思维和需要。“上帝死了”,权威斯文扫地解构成为潮流,教科书中,岳飞和文天祥作为民族英雄的地位突然变得可疑起来。一些绝对主义的道德原则由往日祭奉在圣坛上不可逼视的金科玉律,变成了潘多拉宝盒中的未知物,充满诱惑但有待确认。虔诚已不足以要求人的行为,利害由幕后上到前台。正确与错误成了有待证明的问题,而非不言自明的前提。道德推理领域忽然变成投资与投机的热土,新说频出,翻案之风大起,甚至一些似乎盖棺论定的卖国行为,也不断有人探源发微、论证其“存在即合理”之处。

就算在一些人看来,卖国不再是绝对的道德禁忌,其“道德性”取决于具体的场景与后果,那么也需要一个有说服力的评价标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正好提供了这样的工具,即行为的正确或合理与否,不再取决于先验的道德,而需要看后果或对外界的影响。结果主义道德推理最有影响的分支,首推十八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主张的功利主义。根据边沁等人的解释,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简言之,行为应追求“幸福最大化”( Maximum Happiness)。按照功利主义的标准,我们就有可能借助经济学的“最大化”原理,从实证的角度,对卖国行为的“道德性”作出判断,也即投敌卖国行为对此行为影响的所有人的幸福或福利到底有怎样的影响。

可惜现在一些翻案者,在理解投敌卖国行为时,所看的还并非实证意义上的功利标准,而是卖国行为施动者的主观动机。比如从汪兆铭抗战以前不贪财不好色不恋权不畏死道德完人形象推断他的“和平运动”是为中国好等等。然而,从实证的观点看,动机如何并不重要。萨缪尔森曾经把弗里德曼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里的观点归纳为“如果从理论中推出的结论在经验上是有效的,那么该理论就是正确的;理论或假设的非现实性与理论的有效性或价值无关[3]这意味着,个体在实际决策的时候具体动机无关宏旨,结论的有效性才是关键所在张五常则进一步指出,即便加油站选址的决策者都是全无动机可言的白痴,能够存活下来的加油站,必定与争取利益最大化原则相符的建设在公路边的加油站,而非那些建在荒山野岭的加油站。[4]换言之,除非汪兆铭的“和平运动”是让中国人幸福或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否则从他们公开或私下的表态推断不出投敌卖国的合理性。

在这一点上,一些翻案者说服力甚至还反倒不如投敌卖国者自己的“理论”。根据卜正民(Timothy Brook)的研究,这些“理论”可以算作“事仇民族主义(collaborationist nationalism)”的主张,当时就已经在与其他政治议题竞争。[5]其基本立足点,用其中一位“事仇民族主义官员的话说,就是“民既不存,国于何有?”究其要义核心,在于百姓以存活为大,而能存活百姓者,即便卖国事贼,也是情有可原乃至理所当然。还有人拿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作所谓的论证。这就好比强盗进门,主人家一声不吭,逆来顺受,甚至有人吃里外。强盗势必颐指气使、肆无忌惮,欺男而霸女,百十年后一家皆盗子贼孙。如果奋起反抗、殊死决斗,即便终究不敌,也损其元气、残其势力,使贼不能安稳繁衍、自我复制如前。设若贼兵势大,竟不能全拒之门外,经主人强硬反抗斗争之余,也必减损锐气,经年累月,再受主人门风所化,或可最终成为主人家DNA中一个。

抵御之重要,在于从理论实证的结果看,抵御为民族DNA的进化设置了越来越高的门槛。设阶段1有A、B二族,其实力与潜力(假定为1比1关系)如下:

A1:实力10,潜力10

B1:实力8,潜力8

如果B族全无抵抗,面对A族的侵略搞“和平主义”,最终存活的是实力为10与实力为8的两族之混合。如果B奋起抵抗,A势必发挥至少百分之六十的潜力,方能征服B。例最终新族的实力为17的A族与实力为16的B族的混合。两种情况下的新族实力差异明显,前者为AB2:实力9,潜力9,后者为AB2*:实力16.5,潜力16.5。

在第二阶段,如遇到新贼C族入侵,在第一阶段不抵抗的情况下,C族同样只需实力为10就可以得逞,情况如下:

AB2:实力9,潜力9。

C2:实力10,潜力10。

但在抵抗的情况下,必须有总能力超过16.5(如果在第二阶段实行了“和平主义”政策)甚至33(第二阶段同样实行奋起抵抗策略)的C族,才有可能加入AB。

AB2*:实力16.5,潜力16.5。

C2:实力>16.5,潜力16.5。

总之,按照“和平主义”的途径,民族的实力和潜力有可能永远不超过10,永远很轻易而且很可能越来越容易地被人侵入、为人所奴役。按照奋起抵抗的路径,民族的潜力因为外敌威胁而不断被激发出来,实力越来越强,被入侵的门槛越来越高,最终必立于强国之林。

按照上面的推理,卖国是什么行径呢?是削弱民族抵御力,降低“进化门槛”的行径。做卖国贼的越多,卖国贼做的越有效越是让那些相对低实力和潜力或低素质的DNA有混进民族现有DNA系统的机会。“天下大势”与中国抗战的决心毅力,给定了“加入”中国的门槛,显然日本彼时并未达到——即便有那么多卖国贼通敌放水。鉴此,把卖国贼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无疑是合适的,无论他们有什么所谓“救国救民”的动机。面对强敌只会妥协退让的民族,无疑会面临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入侵与劫掠,那才是人民最大的不幸。看中国的历史,似乎幸运地更多走的是奋起抵御和不断进化的道路,从周朝犬戎时不时的入侵,到后世几百年才能发生一次,或可为门槛越来越高的明证。

以上说了卖国或事仇民族主义的后果,无法通过经济学面向的结果主义道德推理的证实,这里爱国或具备民族优越感的后果作为参照,略作分梳。2006年,密歇根大学的博弈论专家Axelrod布鲁金斯研究所Hammond合作发表了一篇叫《民族主义的进化》的论文,里面用计算机模拟实验得出有意思的结论。实验将人随机分为四组,每组制定对应一种颜色。这些人之间相互交往,彼此合作则双方获益,但可以通过损人利已来获得更大的收益。每个人的策略有三种一是不管颜色如何,随机地选择合作或损人,当然也可以选择一直合作或欺骗;二是遵循爱国或民族优越感原则,与自己相同颜色的人合作,专门欺骗与自己不同颜色者;三与二相反,欺骗相同颜色者而总是与不同颜色者合作,行为上带有“事仇”的特点。研究者将三种策略随机指派给实验对象,并且允许实验对象学习别人的策略,使得占优的策略能够复制和扩展。模拟实验的结果显示,奉行第二类策略的人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第一类“民族虚无主义”或第三类卖国或“事仇主义”都逐渐被消灭了。[6]尽管这个实验对于现实世界来说过于简化,但足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民族主义是一种产生和促进合作的机制;第二,它并不要求参与者有多大的认知能力,在这个实验中,只要会辨别颜色即可用顾炎武的话说,就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回到本文的主题,我们或许还可以加一句事仇卖国行为的结果终究是自取灭亡。

 

 


发表于《经济学家茶座》第46辑

[1] 哈佛大学教授michael sandel “关于公平与正义”课程中对这些原则的讨论极为精彩,感兴趣者不妨移步www.justiceharvard.org看其教学视频。

[2] 这段故事夏坚勇在《湮灭的辉煌》中有极佳的讲述。

[3] Samuelson, P.A., Problems of methodology: discuss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Papers and Proceedings, 1963, 53, 231-236.

[4] 张五常:《经济解释》,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5] 卜正民:《中国日占区的事仇民族主义》,载《民族的构建:亚洲精英及其民族身份认同》,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

[6] 这个实验的非正式论述见Mark Buchanan. “Born Prejudiced”. New Scientist. London: Mar 17-Mar 23, 2007. Vol. 193, Iss. 2595; pg. 40, 4 p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