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期间逮捕劳教人数必须“大幅上升”?


    

严打期间逮捕劳教人数必须“大幅上升”?
盛大林

从6月20日开始至年底,昆明市将集中组织开展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日前宣布,该市公安机关2010年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是:加大打防盗窃犯罪的力度;毫不动摇地打防“两抢”;大力推进打黑除恶工作;切实加强重点工程安全保卫工作;深入推进实有人口清查登记工作。此次严打整治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打整治期间,逮捕、劳教数与去年同比大幅上升,刑事警情破案率环比上升15%以上。(据6月21日《云南信息报》)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当然是一件好事儿。但要说严打期间逮捕、劳教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必须“大幅上升”,却是大可商榷的——

首先,逮捕人数的多少并不是公安机关所能掌控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但逮捕嫌犯则需要报经检察机关批准。昆明市的此次严打是公安部门部署的,并不能约束检察机关,何况检察机关还负有监督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人数大幅上升,而检察机关批准的人数没有大幅上升,怎么办?

劳教的人数倒是公安机关可以掌控的,因为劳教的批准权就在公安机关的手里,但这也正是让人担心的地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名义上,劳教只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的人,但实际上劳动教养往往比“刑事处分”更加严厉,因为劳教的期限最长可达到4年!由于非经司法程序,是否劳教以及期限的确定都非常随意且缺乏监督。近年来,各界对劳教制度的质疑之声越来越强烈。那么,在劳教人数必须“大幅上升”的明确要求之下,公安机关对劳教的把握能做到公平公正吗?

也许有人要说,既然是“严打”,标准当然比平时更严格,逮捕劳教人数同比大幅上升也是必然的。殊不知,运动式执法以及执法的“双重标准”本身就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在法治社会,司法应该始终秉持一个标准;在法治国家,也从来没有“严打”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