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上市应切实注重专利管理


  3月19日,按照原定计划挂牌上市的4家创业板企业中,唯独没有看到代码为300060的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久)的身影。其实,就在3月18日晚,苏州恒久发布公告称,接到证监机构通知,就该企业有关的专利权终止问题进行核查。

  苏州恒久的专利权究竟出现了怎样的问题?此事将给欲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启示?

  5件专利和4件申请的法律状态

  经过一番寻找,终于在苏州高新区林立的企业中找到了苏州恒久。记者向门口的保安说明采访来意后,保安打电话请示有关人员后随即告诉记者,企业的有关负责人不在,现也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请等待核查公告。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中查询到,苏州恒久招股公告中公布的5件专利和4件专利申请的状态情况如下:其中,2004年12月申请的专利号为ZL200420058463.5的名称为“有机光导体”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专利号为ZL200430054254.9、ZL200430054255.3、ZL200430054256.8、ZL200430054257.2的名称为“有机光导体管体(1)-(4)”的外观专利等5件专利的法律状态均为终止失效,原因为未缴年费;2004年7月提出的申请号为200410041098.1、名称为“光导体用含高分子材料的新型阻挡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4年12月提出的申请号为200410066179.7、名称为“改善有机光导体光疲劳性能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法律状态均为“视为撤回”,原因是没有在相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2009年7月提出的申请号为200910032466.9、名称为“多层结构的有机光导体”的发明专利申请正处于实质审查中;2004年提出的申请号为200920047194.5、名称为“多层结构的有机光导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为已经发出授权通知书,该申请正处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阶段,但申请人至今尚未缴费。

  申请人不作为影响实体权利获得

  苏州恒久的9件专利或申请的法律状态各异,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如何有效维护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提醒当事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可依法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通知和决定,应当给予充分注意,特别是对于有关期限的规定要高度关注,因为申请人的不作为很可能会影响实体权利的获得。同时,该负责人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专利状态给予了指导性分析解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上一年度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如果没有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权利人缴费,逾期未缴纳或缴费不足的,专利权终止。关于上述苏州恒久因未缴费用已终止的5件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均已事先向权利人发出了缴费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缴费期限致使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即如果当事人向在此期限内提交了恢复请求,缴纳了恢复费,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以恢复专利权。如果当事人在恢复期限内没有办理恢复手续,该专利权将彻底终止。

  根据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有6种情况专利申请可能丧失:一是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没有缴申请费;二是在初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三是在申请日(含优先权日)3年内,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没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四是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五是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在3个月内没有提出复审请求;六是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苏州恒久上述2件发明专利的视为撤回,均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而且均已超过了规定的恢复期限。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实审阶段发生不被授权的情况为: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被驳回、决定授权后当事人不办手续视为放弃。上述1件正处于实审程序中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出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属于行政告知行为,并不属于处分行为。

  关于上述1件已经发出授权通知书的实用新型专利,该申请正处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阶段,但申请人至今没有缴费,已经逾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不要忽视知识产权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异军突起,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10月底,创业板第一批28家中小企业正式挂牌亮相。至今不到半年时间里,创业板上市企业总数已突破60家。蓬勃发展的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平台。

  尽管时至今日,苏州恒久的专利权核查还没有任何结果,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有关专家认为,上市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管其招股说明书中预先披露的是知识产权还是其他信息,都不能因任何原因影响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对苏州恒久因核查专利未按时上市之事,有关专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更多的上市企业应从中获取有益的启示。“尤其是在创业板上市或想上市的中小企业,应切实注重加强专利管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表示,企业不应只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这3个环节同样不可缺少。

  从国内外的实际情况看,能够获得良好发展的大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他们的共同的特点就是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近年来特别是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绝大多数企业都认识到知识产权就是市场竞争力的道理。李顺德认为,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本身就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如果因为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将花费很大代价研发的专利技术权利丧失,必然对企业上市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李顺德指出,如今,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形势下,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中小企业要在这种环境下获得生存与良好的发展,知识产权是一个有力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