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出国【境】游 看谁还敢组织


你看,还是中国好,大家可以公费旅游。外国导游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其实,政府官员借考察之名行旅游之实,这样的潜规则早已在中国尽人皆知,公费出国一年耗资数以千亿计,近年来更是频频扬名海外。

  一些地方政府,雄霸一方,根本不顾中央的有关规定,借着所谓的考察学习的幌子,屡屡组织党员干部出国,出境旅游,花钱如流水。还扬名道:国家的钱有的是,不花白不花 白花谁不花。不但浪费了国有财产,还给国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曾经还一度名扬世界,成了国际笑柄。

   20106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根据《解释》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同时,《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关于《解释》中,对于组织者的严重处罚,实属必要和及时,如果再不采取严厉措施制止这种行为,党员干部败坏党风的做法会泛滥成灾,我们的国家会成什么样子?

  现在有了明文规定了,看谁还敢组织。可是,说归说,做归做,地方政府对上面的一贯对策还是千变万化的,就怕这些规定在地方行不通,那就是一纸空文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