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借款利息扣除解读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是最便捷的方式,对于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法已有明确规定,新旧不一样。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二)向个人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上述规定扣除;这里的两个“非金融企业”不能做两个解析,只能是指“企业”,因为前一个显然不会是指“个人”,只能是“企业”。这就是说需要借款的企业是“非金融企业”,借款对象也是“非金融”的“企业”。
原外企所得税规定“从民间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支问题,如果不存在变相的分劈红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国税函发[1991]326号)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也包括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计算扣除。新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这就意味着企业向个人等借款发生的利息是不能扣除的。这一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函〔2008〕36号)已明确:“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用本企业税后利润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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