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国会29日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为了防止重犯或习惯犯罪的预防和治疗法案”(又名“化学阉割法案”)。
报道称,该法案于2008年提出。在29日的投票中,得到137张赞成票、13张反对票、30票弃权,最终获得通过。
根据该法案,对“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初犯和重犯一律进行化学阉割;对象年龄从25岁减低至19岁;将儿童的定义从未满13岁扩大至未满16岁。(6月30日《中新网》)
韩国作为受儒教思想影响深刻的东方国家,对“性侵幼童”行为肯定是难以容忍。作为一个民主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韩国很多法律都是源于西方,此次韩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应该是借鉴了西方国家多年的实践经验。此前一些西方国家对于强奸犯特别是屡屡再犯者的惩处,就使用了手术阉割或者是药物去势的办法。如澳大利亚就此立法时,获得了82%居民的赞同;瑞典在1993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德国在1969年立法,规定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美国加州、佛罗里达州先后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以此作为一些犯人假释的条件。
所谓化学阉割,也叫化学去势。就是以雌性激素、抗雄性激素或性腺刺激激素抑制剂注入累犯体内,令其失去性冲动,同时不再勃起,令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
目前,除一些受宗教影响较重的国家仍在使用外,多数国家目前实行的是以去势替代服刑。
中国作为对“性侵幼童”行为切齿痛恨的国家,“性侵幼女案”却不断发生,尤其是老师性侵小学生的案件,近年也是呈不断增多趋势。尤其是去年,在社会上引起极大震动的就有“习水公职人员(包括老师)嫖宿幼女案”、“福建安溪官员、校长参与嫖宿初中女生案”、“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买处’案”。
以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除了卢玉敏由“行政拘留”而变成以“强奸幼女罪”获刑10年,受到了社会的肯定以外,其他三件的最终判决结果,都令社会极为不满,尤其是池全胜在受害人跪地乞求“叔叔,我还是一个学生,只有13岁,你放我回去吧”的情况下,依然强奸了该幼女,是明显的强奸幼女行为,可当地法院却以“嫖宿幼女罪”,近判处池全胜有期徒刑6年半。
去年“性侵幼女案”的频发,也引起了社会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讨论。笔者也为此撰文《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从设置该罪名违背法理及危害性方面进行阐述,希望废除该罪名,让一切性侵幼女行为,均归结到“强奸罪”里,以消除司法机关在“性侵幼女案”方面的权力寻租。
也有很多社会有识之士,呼吁将古代阉割制度用于惩罚罪犯。现在看来,由于手术阉割过于残忍,而采取化学阉割方式则更符合中国的现实。
韩国国会此次能够以高票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对儒教发源地的中国,应该具有较强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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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会通过法案 将对性侵儿童者进行化学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