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关注:李洪华律师以下文向全国省+市+较大市共80个政府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即由点到面,包括全国,政府有答复为十余家,答复无一标准。知情权是公权力(官权)与私权(民权)的分界点,现已将八十份行政诉讼起诉状挂号至全国各中院,中院立案为十来家,这就是中国法治的进程和现实。同仁讲“每一步都是中国法治文明的进步”!请关注个案的进展于各省、市诉状中,还有本博客中《图片》为物证,政府与法院全国的反应甚至是完全相反。如律师同仁与才志之士认为尚可请转载本文共同推进,致谢!
特别说明:行动改变中国!现有许多不同的声音甚至是反抗,然李洪华律师认为行动改变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阳光工程”专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李洪华 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006室
联系方式:13681900168 邮编:200041
被申请人:本申请书收件之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申请公开事项
一、申请于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列表公开“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的具体情况、实施项目法人的具体情况、合同交易条件的具体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申请于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列表公开“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项目的中央及地方投资的具体情况、融资的具体情况、地方具体的负债及资金具体使用效益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申请于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列表公开“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已启动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如何具体解决假标、围标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申请于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列表公开“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法律服务招投标信息、法律服务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具体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明细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具体情况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以上信息请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申请人同时要求书面、电子版各一份并支付合理费用。为了确保制作政府公开信息的明晰和统一,申请人制定简表(附后)仅供参考。请提供各项完整数据、清单、列表等,以便申请人工作之余自行整理出“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情况之列表。
事实与理由及法律依据
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申请人作为中国十三亿分之一的民众并十三万分之一的律师,“拥有一个梦”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列表公开“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政府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在贵人民政府及下属有关政府部门。被申请人是国家“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落实点之一,由于地方政府对此信息掌握的比中央更为清楚,申请人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含港、澳、台)提出“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阳光工程”专项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上述四项公开请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温家宝总理在新闻发布会中也讲过“我们新增的两年4万亿投资,……所有这些项目都是经过论证的,而且将会全部公开,全过程接受监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已实施一年,投资到位二万亿元。四万亿元的国家投资,加上地方投资及其带动的社会投资,总投资额可达十几万亿甚至几十万亿(申请人称之为“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此天量投资于实施中社会的反响是国企没吃饱,民企没吃到,民众看不到。
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属于《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政府信息公开于千呼万唤之中,姗姗来迟又琵琶遮面。时下“促转变、调结构、节能、减排、环保、生态、能源、创新、教育、医疗、住房”等国计民生和社会事业的话题不绝于耳,这些问题均系科学发展观的本质问题,然民众对于实际中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信息均未能详细知悉,这种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度既不符合人民利益的需要又不符合《条例》的要求。
一、“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的具体情况、实施项目法人的具体情况、合同交易条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政府信息,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属于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据审计署发布的2009年第14号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的范围包括“17个省(区、市)、铁道部和2家电网公司共安排扩大内需政府投资项目115040(注近12万)个”,可见审计的是仅为部分而非全部。“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的其他项目为什么没审计?是什么原因?据说总审计人数将要达到万人,而万人审计也需要巨大的成本。并且即便审计署派出“十万大军”倾尽全力,也不过是“亡羊补牢”的滞后手段。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公民、企业→纳税人→政府→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投标企业→施工企业等其他相关机构,因此投资人实质上是纳税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公平竞争、机会平等,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公平的前提,被申请人应按照《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条相关的规定对“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主动”加“重点公开”。
二、“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已启动中央及地方投资的具体情况、融资的具体情况、地方具体的负债及资金具体使用效益情况的政府相关信息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据上述审计公告及各种信息,“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近半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2009年还有中央赤字是9500亿元,并有7500亿元国债,中央还代发2000亿元地方债券及铁路建设债券1000亿元等,再加上9.7万亿元巨额贷款,中国财政将如何消化或祢补?“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来源系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国内银行、社会资金来投入的,也就是进行了大量的负债与融资。现各级地方政府为满足投资的需要,通过违规发债、设立政府下属的投融资公司等形式从银行体系申请贷款,甚至大量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政府信誉。为保障13亿民众的知情权,对于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具体至万元(人民币)单位。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大头是“铁、公、基”,巨额投资建设是为了应对国际经济危机,当年危机的深度与广度是不能完全被预测的。2010年环境条件变化了,情势变更了,中国保“8”成功了,经济上实现了“V”型反转,就不再需要绝对的投资拉动,将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应关心GDP的构成和质量, “两会”的召开必将矛盾推向风口浪尖。停建、缓建一部分“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才更符合科学发展观。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每一分钱都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巨额投资的各方面准备工作并不充分,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都没有从容进行,规划的研究和论证工作也不完善,导致项目招标、投标只能打破常规进行,工程建设进程中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也在所难免,“三边工程”以浪费为过程,以低效为结束。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如何保障“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依法、规范、高效的实施就成为了一个难题。
试举一非“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例:××地开通了高铁,为奥运上项目,就划了一条线“造BOT公路”,建成后实际并没有多少客流量,造成 “O”的实现不能,为此施工单位起诉政府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国的消费水平及生活习惯,“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成后,高铁“老大”地位形成,可能会出现公路上没有多少车,个别机场停飞,类似××地的故事将可能“重演”。
三、“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已启动项目的招投标信息是否依规公示及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如何具体解决的假标、围标等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
(一)招投标情况,首先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公开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即便在“特殊时期”也应依法招投标,这是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在这“一揽子计划”中,大多数都与政府采购有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实施“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要的法律依据。
国家发改委为此规定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和《中国采购招标网》上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因为公开是落实《招标投标法》的前提条件,“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不应例外。而“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于这四种媒体上公开的有多少?公开范围是否全面?是否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产业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但不能违法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实质上是纳税人。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中央加地方巨额财政资金进入市场时更应被“竞争”和被“择优”才能确保优质与高效。“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依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能起到促进国家及地方财政支出合法与有效的作用。虽然两部基本法实施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单凭草案的内容仍不足以避免违规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情况的发生。本身就有大量的弹性空间,如招标方式、歧视性条款、围标串标的认定、招标文件的评审、对工程采购的预算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直接导致了操作上的漏洞。“外过场、内定标”,其实“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多数是“快速认真”地走完了招标全过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被申请人依职权是完全知悉“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种信息,因此应依法进行公开。
(三)如何解决的假标、围标问题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
为堵招投标法的漏洞,河北省交通厅制定了一个“十公开的制度”。在《招标投标法》之下又设立“十公开的制度” 是用来避免假标、围标及各种腐败,其最合理的实质部分是“抓阄”制度,让招标投标所有当事人当场一翻“皆”瞪眼。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数目近12万个的(最低是115040),如何避免违规招标、虚假招标和围标串标的?各地方政府是见仁见智,在招投标过程均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解决假标、围标等问题的办法。此类信息的公开符合《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因《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公开包括招标情况、投标单位情况、中标的情况、中标单位的施工情况等均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中国正实施《招标投标师》资格考试,“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依法招投标,对贯彻《招标投标法》应具有示范作用,否则“三公一诚”只是写于书上扭曲考生心灵的梦想而已。
我国加入 WTO后,正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公约。将“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如何解决的假标、围标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符合市场经济及《招标投标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又有利于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四、“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贵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法律服务招投标信息、法律服务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具体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明细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具体情况的政府信息,此关系到申请人专业律师能否享有参与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申请人请求依法并依本申请公开
外资或民营建一幢大楼都请律师介入,“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竟然没有多少律师参与?是国家“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需要法律服务吗,申请人作为上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查阅了截止到目前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四大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媒体即《中国建设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日报》和《中国采购招标网》上的信息,没有或绝少有法律服务招标的信息。难道“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没有法律服务是50万元以上应该招标的吗?显然不是,原因是法律服务不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招标信息不公开。
这,关系到申请人专业法律服务能否享有参与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律师避免风险与减少损失给社会带来的价值与律师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关注国家基础建设事业的同时,也愿为国出力、为政分忧。依据《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此请求公开。
(一)法律服务招投标公开程度的政府信息,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
对于工程项目而言,鲁布革竞争性招标,全过程法律管理已不是什么全新的课题,关键是此理念如何在实践中得到运用?请求被申请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竞争机会。
法律服务的采购,是指政府以合同方式有偿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招标是指法律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代理人)进行法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律师服务费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否则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三公一诚信”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补充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个条款没有完整明确列举,根据加“等”原则“法律服务”应属这个范围。此规定是 2001年11月8 日出台的,应与时俱进,加入“法律服务”这个重要的市场化措施、防控手段,更能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特编辑《基础建设法律法规汇编》,并书写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宝典》一书,正加入更为精典的案例(包括本申请),暂缓出版。
上海律师购买了执业保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单项损失最高可获赔600万元,全年最高可获赔1500万元。体现了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的责任心和服务质量。因此,律师为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以及在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是有保证服务质量的赔偿制度作担保的。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赔偿。有关领导应对律师的服务能力及质量给予信任,特别是律师的作用给予支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需要改革了,《决定》实现了投资、建设、施工、运营一体化,但没有实现真正的市场竞争优化。“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中政府既是 “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还是“教练员”。教练员又不让运动员律师上场,个别裁判员还身兼对方的运动员,造成业主所有者缺位,管理者缺位,没有委托人的授权律师当然更缺位,这场博弈的结果可想而知。
(二)公开法律服务招投标信息,依法进行的法律服务招标投标具体情况、法律服务费用明细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情况的信息,律师法律服务才能充分发挥有促进工程项目良好运作的作用,达到“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避免项目风险,节约全民成本的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被比喻为“勒死猛虎的软绳”。而政府的投资管理中合同管理是弱项,政府对工程进行反索赔成功的案例一定是“新闻”。“先合同,后审计”,事前监管优于事后审计的观点更可行。
合同是市场交易各方之间的宪法,是最有效的市场资源配置的方案。合同界定了各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真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离不开律师这块“法律板”的参与,律师的介入越早,越深,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会越规范。律师是合同方面的专家,并且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由律师协助起草的,律师能够提供投资与融资、招标采购、建设承发包、合同管理、索赔、签证、结算等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律师的介入可成为事前防范、避免事后麻烦最有效的办法。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对建设过程的每一重要环节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可促使项目整个投资建设过程依法进行、规范运作。因此由律师跟踪工程建设全过程,凭借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能有效的规避工程建设风险,使“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追求的“利”和“益”均得到保障!
不论是《合同法》、《建筑法(修订中)》、《投标投标法》还是《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都是在法律与竞争状态下进行的。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开口合同决定了“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不能改变,但工期、造价不定、工程量增加、索赔、变更、签证等情形的出现,将导致“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增加将不是4万亿或26万亿,而是6万亿或30万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业主”没有聘请律师,而实践中“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不是完全市场化操作的,项目的投资及建设、运营、管理大都是一家人,不是合同关系或竞争关系,因“主体混同”而排斥律师介入。13亿民众与申请人只能担心而已,“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国家政府工程先别变成饕餮之徒的“唐僧肉”,之后切好“蛋糕” 均是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
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现实运行公式,供参酌:
政府:官老爷子政府指令总价合同闭口合同粗管理不善索赔审计国家的事
企业:企业骄子经济合同单价合同开口合同精管理善于索赔审价自己的事
民生:13亿百姓说的不算什么合同都是没用没我事谁赔给谁天价党管的事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近12万个项目,如果每个项目请一个律师就应有12万律师介入,而一个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律师团队最少需三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这样既使全国所有的律师参与都不够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条例》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公开决定了公平、决定了公正,这也是中国13亿民众及申请人非常关注的。但毋庸讳言的是,这个问题至今未能引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千秋大业计,为了“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成本及效益”,该重视这个问题了。
“中央四万亿加地方投资二十六多万亿基础设施建设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仅是一小步,而中华民族崛起才是一大步。六十年的中国的进步是每一个人推力所决定的!
(注:本信息公开申请所列之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包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辖的市(地)、区(县)三级。特此说明。本申请共八页。)
请支持并及时公开,致执业律师真诚的谢意!
此致
本申请书收件之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洪华律师
2010年2月5日
附件:
一、《中国建设报》订购票据或报纸;
二、《中国经济导报》订购票据或报纸;
三、《中国日报》订购票据或报纸;
四、《中国采购招标网》订购票据及合同或电子信息;
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目录:
七、《政府采购法》
八、《招标投标法》
九、《反垄断法》
十、《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十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十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十五、《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十七、《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
十八、本工程列表1-4;、
十八、本工程列表1-4;
“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列表一 投资项目情况、建设具体情况、项目法人情况、合同条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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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贵政府行政区划投资项 目名称 |
投资 情况 |
建设具体情况 |
是否成立项目法人 |
合同 条件 是否适用标准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或是其他合同文本 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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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 |
中央或地方投资 |
用地情况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环评 报告 |
建设 单位 |
设计 单位 |
施工 单位 |
监理 单位 |
是 |
项目法人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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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电话 |
名称 |
电话 |
名称 |
电话 |
名称 |
电话 |
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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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列表二 中央及地方投资情况、融资情况、地方负债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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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贵政府行政区划 投资建设的项 目名称 |
中央投资的融资 |
地方投资的融资 |
地方负债 |
资金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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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列表三 已启动项目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情况,如何解决假标、围标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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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贵政府行政区划 投资建设的项 目名称 |
依法进行 招标投标情况 |
实行的解决 假标、围标问题的方案 |
假标围标之外问题 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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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招投标 |
是否公开招标信息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企业 |
投标企业 |
中标企业 |
方案名称 |
方案细则 |
问题概述 |
方案名称 |
方案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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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工程”专项政府信息公开列表四 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情况、法律服务费用明细 及其产生管控与维权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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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贵政府行政区划 投资建设的项 目名称 |
法律服务信息公开 |
法律服务公开招投标的情况 |
法律管控与维权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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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中标单位 名称 |
投资融资管理 |
招标投标法律管理 |
合同 管理 |
索赔及签证结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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