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启第三套房贷并不违规
有报道称,上海、南京有多家银行已经重新“开闸”第三套住房的信贷。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看待,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按照有些人的说法,银行的这一做法已经违反了今年4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的有关精神,而如果上海、南京部分银行的这种做法被全国各大城市效仿,并深化成全国一致的“银行放水”,那么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房产新政”将立即面临全面溃堤和夭折的危险。
很显然,这种说法无论是对照国务院通知还是房地产市场的现实,都夸大了银行信贷对推高房价、助长房地产市场投机风潮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一种完全符合事实的说法。在国务院的通知中,确实对第三套房贷有所涉及,但是通知的原文是:“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这条规定中用的一个关键词是“可”,而不是通常所见政府文件中的“必须”。一个“可”字,就意味着可以执行,也不可以不执行,可见国务院对银行的第三套房贷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可以由银行自由裁量。显然,现在部分银行开始重新发放第三套房贷时,我们必须承认,它们并没有违反国务院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那么,国务院通知中为什么用了“可”而不用“必须”?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咬文嚼字式的问题,但其实它表明了政府的行政边界。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不再是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的政府的政策工具。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辖权,必须限制在行政许可的法律范围里,政府可以对商业银行提要求,但这种要求只能是协商式的,而不能是命令式的。国务院通知中的这个“可”,正是一种协商,它正确地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银行的关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还比较单一,利润来源主要体现于存贷款利息差。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只有把积压在银行的存款贷出去,才能为投资者创造利润。但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具有风险性的,如果遇到一个劣质客户,就有可能让贷款“打水漂”,改革之前我国为数众多的银行背上了巨额坏账,需要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来填补窟窿,正是银行在政府行政命令之下,违反信贷的客观规律所造成的恶果。很显然,商业银行改革不仅是商业银行的事,也需要政府作出表率,克制自己的行政冲动,即使这种行政冲动有正当性所在,也必须严守行政许可的边界。
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开拓优质客户对于银行显得非常重要,而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承认,三套房贷以至更多套房贷的客户在银行那里往往被视为可靠的优质客户。一个客户有能力购置第三套房,表明他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贷款难以归还的可能性比刚刚购买第一套房的客户要小得多。而且,即使第三套房贷的客户真的出现了意外情况,使贷款归还难以为继,由于其有第一二套房在,只要银行在贷款中手续完备,可以通过对已有房屋的处理来方便地保全自己的利益。
其实,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收紧银行信贷固然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银行向房地产市场释放出的信贷,并不是房价走高的主要症结所在。对于房产投资者来说,如果能够利用好银行贷款,固然可以盘活资金,创造更多的收益,但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其购入房屋的涨价速度必须大于房贷利息,他才能够有利可图。而如果能够利用自有资金购房,其房价上涨速度只要大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就是一种合适的投资。两种投资途径,后者显然比前者有更可靠的投资保障。仅仅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认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着力点,没有必要放在收紧银行信贷上,这种做法不仅可能无助于遏制房价,反而妨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市场调控必须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这是此次部分银行重启第三套房贷给我们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