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名单,是播种仇恨


今日《长江商报》一篇题为《武汉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大街小巷贴告示》的文章披露,武汉市洪山公安分局近期将被查处的卖淫女、嫖客、收容卖淫者的姓名、年龄及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共场合公布,以惩治这些涉黄者。

针对警方的这一做法,社会表现出了不同的反应,支持警方的虽然也不在少处,但笔者还是以为如此做法实在不妥:

首先,曝光卖淫嫖娼者的姓名、年龄,于法无依。中国《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公开曝光当事人隐私这样的处罚规定,更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此进行公示。那么,依据行政执法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立法原则,武汉警方这么做就明显存在违法行政的嫌疑,严重地侵犯了涉黄人员应有的隐私权。

其次,反映出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保护意识还有待于加强。我们经常看到国外警方给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也看到国内一些媒体在涉案人员的脸上打出马赛克,这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是对当事人人权应有的尊重。而武汉警方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却故意将涉黄人员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这是对人权的践踏,也为境外指责中国人权状况提供了依据。

再次,体现出“文革”遗风。公布涉黄人员姓名、年龄,是习惯于“文革”思维的人,用“大字报”的方式来惩罚当事人。这种极不文明的做法,实际上是我们的社会没有肃清“文革”遗毒、对“文革”危害性认识不足的必然产物。

也正因为如此,类似的荒唐事在中国不断被演绎。几年前,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百名嫖客卖淫女,曾受到有识之士的强烈谴责;7月14日,湖南娄底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引来6千人观看,引来社会非议。而今天,同处湖南省的湘潭市又召开公捕公判大会,3名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其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早在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有规定: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并应采取保安措施,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而中国的警方,却不断上演类似明显有违禁令的做法。

最后,违反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卖淫嫖娼虽然在中国属于违法,但在全国各地均表现得相当普遍。中国法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一般多限于罚款层面,个别“倒霉蛋”才会被劳教。而公布卖淫嫖娼者的名单,在当事人、尤其是初次涉黄者来说,无疑是奇耻大辱,明显是处罚过重。

而如此明显的处罚过重,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一方面会令一些色情从业者丧失羞耻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一些因各种原因而从业的,也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实际上起到鼓励她们重操旧业的作用。另一方面会让那些因“一次糊涂”而嫖娼者,产生“无脸见人”的感觉,甚至会令他们失去生存的勇气。如果这些人一旦发觉警方“法外执法”,就会对社会管理机构产生怨恨,轻者直接报复处理过他们的警方,重者则有可能报复社会。

也就是说,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名单,就是在播种仇恨。 

 

我的相关文章
警方公布“小姐”裸照,是公开羞辱法律
福田公安能公开处理卖婬女?
“小姐”裸照,暴露郑州警方“假打”本质
叹!湖南又现“光头警察”式执法
“小姐大阅兵”,暴露出监管大漏洞
价值观严重扭曲!卖淫业绩也上“光荣榜”
我的相关文章:
武汉警方实名曝光落网嫖娼卖淫人员引争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