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去顺便到行政庭去了一趟,想知道法院对上一个行政案件中对原告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是怎么样的。不巧,行政庭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去了。我想起该案当事人当时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陪审员参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我试着找了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却并未能够找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