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案”代理律师有话说
最近,我代理的不当得利纠纷案(简称戒指案)被媒体的炒得沸沸扬扬,有的还做了在线调查栏目。我看到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作为代理律师,我想说的是法院的判决正确的,原因如下:
1、本案中戒指丢失是事实。停车厂的录像可以看到,戒指从失主手上掉下的过程;另有失主报警记录:订婚戒指丢失、及购买戒指的相关证明及戒指的鉴定证明等。
2、在本案中,张先生拾到戒指是事实。张先生对此是自认的,从证据学上讲,自认是证据之王,且派出所笔录中张先生的女朋友也证明了这一点。
3、张先生主张将戒指扔掉没有任何证据。
本案中,张先生一直说自己将戒指扔掉了,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退一万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确实扔掉了,而导致失主最终没有找到失物,张先生也是有过错的,应负相应责任。
4、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立法本意。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从条文来看,如果你捡拾了遗失物,那就从捡拾那一刻起,你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物权法并不提倡人们去捡拾遗失物,如果人们都去捡拾就会无形中增加失主、社会、国家的寻找成本。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是提倡人们做到“路不拾遗”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刘永斌律师于2010年7月29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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