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第一轮严打中各地常见的做法。因侮辱人格,有损尊严,后被制止。
曾几何时,国内人权概念突起,游街示众的野蛮做法,也被上升到人权高度,中央明令严格禁止。
法律没有允许这种做法的规定。相反,法律对侮辱人格者,轻的规定为民事侵权,重的规定为侮辱罪。
只要严格执法,真正违法者会得到应有处罚,用不着再加以法外的惩罚。用违法的形式来执法,本身就是负面效应。所谓借此方式震慑犯罪,纯粹是一派托词。
不幸的是,到了今日,居然还不断出现公捕公判、游街示众的把戏。除了把法律当做儿戏,把人类尊严当做若有若无的东西,不少司法领导还把此当做展示政绩、升官发财的招式。
一些群众居然也赞成这个做法,象鲁迅笔下观看斩刑的麻木的人群。
没有人去想这些被游街示众的人,有的只是嫌疑人,可能被误抓,可能最后不认定为犯罪;有的是犯罪情节较轻者;有的是因各种客观原因“被犯罪”。他们在大庭广众面前被当做动物一样展示,尊严不再,从此真正的走上了与社会对抗的道路。他们的家人,也会颜面扫地,产生强烈逆反心理。
好大喜功的领导们,哪天自己犯了事,不知是否愿意接受游街示众。
东莞、武汉把涉嫌卖淫的一般违法者公开示众,引起社会反响,终遭公安部发文批评。批评说,这是基层轻视人权的结果。
基层敢于轻视人权,一是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不管用,二是说明轻视人权的结果是对自己有好处。这和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几乎一模一样。为什么每个禁止性的规定,都不明确对违反者的惩罚力度呢?
公安部五条禁令就管用,因为它明确了对违反者必须“脱衣服”的处理措施。
结果就是,在中政委、两高、公安部发布不少禁令后,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还是此起彼伏。这次公安部发内部通知后没几天,又看到新华网报道的重庆希尔顿酒店老板涉黑案,警方提供了几十张犯罪嫌疑人照片,公开示众。又看到湖南耒阳公捕公判,万人大会。
彭治民涉黑团伙成员 重庆市公安局供图 华龙网发
归根结底,是因为上上下下都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也许用不了多久,一个被游街者就会站出来,要求追究把他游街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是基层的错。有违不纠,纠了白纠,是上面的错。有现成的法不去用,加以追责,只是发文,发的文又苍白无力,客观上就是对这些违法违规者的纵容。